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推进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委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委机关确定一名委领导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发布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维护和更新委机关的政府信息;
(二)组织编制委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委机关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列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限、形式、联系方式等,并根据工作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第五条 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委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涉及本部门的政府规章和委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等;
(五)已公开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资监管工作规划计划、重大工作举措、重要工作开展情况、重要经济数据等;
(六)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发布: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委机关工作秘密的;
(三)属于企业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对拟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着“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政府信息安全”的原则,严格进行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拟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办公室统一审核;
(二)重要政府信息报分管委领导审批;
(三)是否属于工作秘密不明确的政府信息,报委保密委员会审核确定;
(四)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是否可以公开发布不能确定的政府信息,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主管部门确定;
(五)经审查符合公开发布条件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在指定网站统一对外发布,或由办公室协调宣传教育科采取适当形式发布;
(六)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审查人员应当经常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委机关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发布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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