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市黑臭水体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南》)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水体环境,更大幅度改善人居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赣州市第六次党代会报告及政府工作报告精神,把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全面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确保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再上新台阶,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6月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完成黑臭水体再排查及制定整治方案,统一公布黑臭水体清单、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定期向社会公开治理进展;2022年底基本完成已排查出的28处县级黑臭水体整治。到2025年底,设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实现长制久清,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不再出现新的城市黑臭水体,河流(池塘)生态系统功能稳步恢复,河流(池塘)水质逐步改善,符合住建部提出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验收标准。建立污水管网维护长效机制,保证城市黑臭水体不反弹、不反复。力争实现“堤固、水清、岸绿、景美、鸟栖”的水环境生态治理目标。
三、指导意见
(一)严格把关认定标准。根据《指南》对黑臭水体的定义及判定标准,严格把关,确保黑臭水体不误判。
1.城市黑臭水体定义。城市黑臭水体是指城市建成区内,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和(或)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的统称。
对于可能存在争议的城市水体,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城市水体周边社区居民、商户或随机人群开展调查问卷,进一步判别水体黑臭状况。原则上每个水体的调查问卷有效数量不少于 100 份,如认为有“黑”或“臭”问题的人数占被调查人数的 60%以上,则应认定该水体为“黑臭水体”。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手机二维码形式完成公众调查。
2.城市黑臭水体的分级与判定。
根据黑臭程度的不同,可将黑臭水体细分为“轻度黑臭” 和“重度黑臭”两级。水质检测与分级结果可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制定和整治效果评估提供重要参考。
(1)分级标准
城市黑臭水体分级的评价指标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氧化还原电位(ORP)和氨氮(NH3-N),分级标准见表1。
表1.城市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
特征指标(单位) |
轻度黑臭 |
重度黑臭 |
透明度(cm) |
25~10* |
<10* |
溶解氧(mg/L) |
0.2~2.0 |
<0.2 |
氧化还原电位(mV) |
-200~50 |
< -200 |
氨氮(mg/L) |
8.0~15 |
>15 |
注:*水深不足25cm时,该指标按水深的40%取值
(2)级别判定
某检测点 4 项理化指标中,1 项指标 60%以上数据或不少于 2 项指标 30%以上数据达到“重度黑臭”级别的,该检测点应认定为“重度黑臭”,否则可认定为“轻度黑臭”。
连续 3 个以上检测点认定为“重度黑臭”的,检测点之间的区域应认定为“重度黑臭”;水体 60%以上的检测点被认定为“重度黑臭”的,整个水体应认定为“重度黑臭”。
(二)开展黑臭水体再排查。对照黑臭水体判定标准,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再次全覆盖摸排,列出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清单,新发现的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适时进行暗访,必要时聘请第三方进行调查判定。
(三)深化黑臭水体整治方案。按照省住建厅要求,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档案,编制“一水一策”整治方案,进一步明确整治目标、重点任务、整治措施和实施周期,并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同时,建立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库,实行挂图作战。
(四)有效实施黑臭水体整治。把控源截污作为整治黑臭水体的基础性工作和根本性措施,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彻底查明黑臭水体周围排放口的位置、排放量,通过改造排水管道、封堵排水口、敷设截污管道、设置调蓄设施等措施,做到旱天污水不入水体,控制雨天溢流频次及溢流量。
(五)规范整治验收评估工作。按照《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7〕249号)等要求,以公众满意度为基础,按照“初见成效”、“长制久清”的标准,分步做好整治效果后期评估。同时,做好整治和长效管理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按程序申请销号。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整治单位及评审专家库。市城市管理局选择有整治经验或相关资质的单位,组建市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技术单位库,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方案设计应从市级黑臭水体整治设计单位库中选取。建立健全黑臭水体评审制度,建立市级评审专家库,整治设计单位制定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应通过选取的专家库成员评审,评审应邀请市级主管部门参与,评审专家应全程参与指导黑臭水体整治。
(二)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对已完成治理的城市黑臭水体,对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等4项指标在内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每季度监测一次),并于监测次季度首月8日前,向市城市管理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上一季度监测数据。同时,牵头部门要督促所在地的生态环境部门,对照《指南》要求的监测点位、监测时间、监测指标,严格开展水质监测工作。
(三)加强黑臭水体整治考核。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任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未按照工作要求或时间节点开展工作及未按要求报送整治信息的予以通报批评,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已完成整治的水体,应通过市级评审专家库验收评估,邀请主管部门人员参与并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标本兼治。按照《指南》要求,各地要深入排查黑臭水体污染源,科学识别黑臭水体及其形成机理与变化特征,结合周边环境特征、水文条件、水体状况与管网分布,运用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措施综合治理。
(二)建管并重。各地要采取工程措施与常态管理并举的方式,制定常态化管理机制;对整治完成的黑臭水体,常态化巡查沿线排污情况及周边排水设施运行情况,截污治理排污口,查处违法排水行为;加强对既有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三)联动监管。建立生态环境、城管、水利、住建、自然资源等多部门协同的联动机制,强化水环境质量监管,形成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水体排污巡查、执法工作机制,及时查处水体周边违法排污行为,严厉查处向水体倾倒垃圾和私设排污口现象。
(四)社会监督。要开辟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信息公开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水体水质监测结果,鼓励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赣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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