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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80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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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李秀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高空抛物治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强化宣传。我局结合城管进社区工作,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高空抛物内容条款的宣传力度,通过反面典型案例,大力宣传高空抛物行为的严重性以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让市民认识到高空抛物的严重后果,在主观上做到不高空抛物,并提醒市民及时检查阳台、窗台、室外悬挂物、搁置物等物品及设施摆放是否安全,避免发生高空坠物。市住建局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结合真实案例,利用业主微信群、LED显示屏、公告栏等开展宣传,增强业主安全意识。

二、强化设计。市自然资源局将严把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关。在方案设计阶段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充分考虑高空抛物的防范措施。要求在住宅阳台、外廊及楼梯平台下方公共出入口均设置雨棚,防止高空坠物。引导和要求高层住宅外墙避免使用贴面砖,防止瓷片脱落。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严格控制宅间道路与住宅外墙之间间距,并增设灌木绿化。

三、强化监管。市住建局指导各县(市、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将高空坠物作为物业小区安全生产风险点,每月对户外广告、玻璃幕墙等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同时建立极端恶劣天气预警机制,避免因暴雨、大风等引发高空坠物。加强技防管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协商业主委员会,在有条件的小区安装高空抛物监控,及时曝光高空坠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第一时间报警处置。

四、强化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发生高空抛物事件之后,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撒物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我局将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巡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处罚一起、移交一起,严办一起,通过严格处罚,最大限度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赣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8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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