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吴智尧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住宅小区娱乐会所扰民等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提案中“要求金殿会所迁出水岸新天小区”的建议,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对娱乐场所的监管权限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我局没有相关管理职权,应由市文广新旅局对其进行监管和处置。
二、针对金殿会所噪音扰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应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会所噪音扰民行为依法进行监管和查处。
同时,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一)歌舞、游艺、健身等文体、娱乐场所在经营中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或者进行商业宣传;(三)在公园、广场、街道、居民区等场所使用音响器材等设备,超出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四)在口集中区域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高噪声污染的生产、加工作业;(五)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在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室内装修活动,但是抢修、抢险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的除外。”以及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四项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对金殿会所(娱乐场所)噪音扰民问题的监管权限不在我局,我局将在职权范围内,配合好有关职能单位,切实协助解决该问题,还水岸新天小区居民一个安静和谐的居住环境。
三、针对提案中“要将豪德银座公寓双子楼与水岸新天住宅楼隔离开来”、“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提升服务意识,还业主一个安静、祥和小区”的建议,对物业服务管理公司的监管权限在市住建局,我局将提示市住建局加强对物业服务管理公司的监管,督促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加强对豪德银座公寓双子楼与水岸新天住宅楼的管理,督促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增强服务意识和提升服务水平,妥善解决小区存在的环境卫生脏乱差、车辆乱停放、路面裂缝等一系列问题。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赣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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