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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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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府办字〔202229

中国足球彩票办公室印发

关于加强国有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加强国有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316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国有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国有投资项目管理,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项目成本,防止铺张浪费,提高国有投资效益,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决策程序。国有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含市、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下同〕实施的非经营性项目(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应执行《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参照执行《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核。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审批(核)程序,严禁越权审批(核)项目,杜绝“拍脑袋”决策。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核)程序的国有投资项目,其具体范围和简化程序由市发改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细化。

二、坚持厉行节约。国有投资项目不得盲目追求“高大上”,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财力水平,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执守简朴、力戒浮华,禁止铺张浪费、奢侈奢华建设,切实将有限的资金、资源更多地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党政机关楼堂馆所、技术业务用房、公益性楼堂馆所等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及维修改造项目,应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环保原则,减少使用造型多曲、弧、拱等和外立面多线条的复杂建筑结构形式,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不得实施彩化亮化工程,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牢固树立“节俭办教育”的理念,不得规划建设豪华学校,不得建设豪华公办幼儿园。合理控制公立综合性医院数量和规模,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严禁违规举债建设和豪华装修。避免市政桥梁过度景观化,未经市政府批准,各地不得规划和新开工建设景观桥、过江隧道。防止城市新区、工业园区、乡镇及农村等地区过度超前建设基础设施。全市范围内一律禁止实施“挖湖造景”“移石造景”和“景观亮化”过度化等“政绩工程”“面子工程”。

三、严格评估论证。国有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严格论证项目的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筹资合规性,开展投资绩效评估和落实资金来源并将其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委托专业评审机构和相关专家评估论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客观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审批(核)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控制等。评估论证费用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纳入财政预算。

四、严格估算控制。国有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认真优选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满足功能的建设方案,科学、规范、合理、准确编制投资估算,加强工程造价源头管控。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中的建设项目综合单价指标、单项工程指标等,应当按照同期市场平均水平进行控制。

五、严禁超概算投资。国有投资项目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实施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不需审批(核)初步设计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可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造价控制的依据,比照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管理。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不得突破。项目法人(单位)是项目投资控制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全过程投资控制,要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六、严禁超标准设计。国有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确因需要适量超过国家建设标准的,或国家暂无建设标准、参照市外类似项目中等水平核定控制标准的,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提供关于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专项论证报告,由审批部门核报本级政府同意后方可启动前期工作。国有投资项目不得为了追求所谓的“全国一流”“全省一流”,进行过度设计。项目方案设计应当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进行限额设计,并充分分析项目用地现状及周边情况,保证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经济性。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有关要求进行设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对初步设计的编制深度、内容完整性、方案合规性和合理性、投资概算等重要内容严格审查,并委托专业评审机构和专家协助审查,协助审查费用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纳入财政预算。施工图设计应当根据审批(核)的初步设计进行限额设计;不需审批(核)初步设计的项目,施工图设计应当根据审批(核)的投资估算进行限额设计。

七、严禁超规模建设。国有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一经审批(核),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法定理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严格控制不合理设计变更,确保不突破总投资限额。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方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设计内容。对擅自调整导致项目增加投资的,投资增加部分由擅自作出决定的单位承担,并依纪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八、严格建设方式管理。国有投资项目应由政府投资建设或国有企业筹资建设,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鼓励社会投资、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采用PPP模式建设的,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实施机构编制PPP实施方案报本级政府研究批复,并在完成初步设计审批(核)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采用EPCABO等方式运作或建设的项目,应在完成初步设计审批(核)后,由实施机构将项目运作模式及项目招标文件核报本级政府研究同意,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设计施工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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