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市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市教育局>决策公开>调查征集与反馈

在线检阅: 搜索

赣州市教育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赣州市校外托管机构“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访问量:

为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本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8月14日至8月29日。意见反馈渠道:邮箱:gzsjb1912@126.com。联系电话:0797-8991912。反馈意见要求:请在邮件标题注明“校外托管机构‘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赣州市校外托管机构“白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赣州市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保障中小学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根据《赣州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办并依法登记,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利用学校以外的场所,在非教学时间专门为学生提供接送、就餐、看管、休息等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坚持合法公正。“白名单”信息的收集、记录、发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社会组织和企业及自然人合法权益,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坚持分级管理。市级托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负责全市校外托管机构“白名单”统筹、监督、指导工作;县级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内校外托管机构“白名单”认定、动态管理、结果运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坚持动态管理。校外托管机构“白名单”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动态管理,实时更新。

第六条坚持奖惩结合。将校外托管机构“白名单”认定结果与信用管理、年检有效衔接。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校外托管机构“白名单”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商事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从事餐饮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营规模小、未达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要求的个体工商户,应参照《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食品经营登记。

(二)有一定的管理团队、稳定的托管队伍,有稳定的开办资金,无违规使用资金、抽逃资金、拖欠职工工资等情形,运营情况正常的托管机构。

(三)无违法违规行为,自查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按要求整改到位。

(四)符合消防安全指引和食品安全指引要求。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八条列入“白名单”的校外托管机构,后续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时移出“白名单”,并责令整改,整改到位的,可重新纳入“白名单”管理。

第九条托管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白名单”管理,相关部门和学校做好退费及学生的善后安置工作。

(一)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展托管服务的。

(二)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

(三)未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

(四)发生欺凌、性侵、猥亵等安全事故的。

(五)管理混乱,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机构场地、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消防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七)聘用犯罪记录的或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相关工作的传染性疾病从业人员的

(八)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中小学校要摸清学生参加托管服务的情况,引导学生参加“白名单”机构的托管服务。对参加“白名单”外托管服务的,学校应组织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要求学生家长签订“安全承诺书”,确保学生校外托管安全。

第十一条实行分类监管,对“白名单”托管机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白名单”外托管机构,相关部门要加大检查督查频次和力度,确保相关问题限期整治到位。对安全不托底的托管机构,按安全隐患归口管理原则,由相关部门牵头关停。

第六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县级托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白名单”发布,各成员单位根据《赣州市校外托管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常态化监管。监管过程中不配合监管、规定时间内不进行整改的,及时报告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移出“白名单”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托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根据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移出“白名单”机构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关校外托管机构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托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级托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县级托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对拟列入“白名单”、拟移出“白名单”的机构或个人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及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托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作出决定,并在县主流媒体发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赣州市托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赣州市教育局

                                                                                   2024年8月14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