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开省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54号)要求,现将我厅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并听取社会公众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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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西省教育厅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2014年4月30日
附件:
江西省教育厅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03001 |
江西省教育厅 |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教育部令第11号)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初审和审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有关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工作。”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 |
03002 |
江西省
教育厅 |
权限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审批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教育机构 |
03003 |
江西省
教育厅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4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字〔2013〕6号)附件2第4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衔接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03004 |
江西省
教育厅 |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核报省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一、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是指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省属本科高等学校以二级学院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 |
03005 |
江西省
教育厅 |
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
公民 |
03006 |
江西省
教育厅 |
权限内公办学校参与民办学校的审批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
公办学校 |
03007 |
江西省
教育厅 |
高等学校修业年限调整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
高等学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