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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教育领域包容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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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教育领域包容免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六十二():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

民办学校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三条第():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3

职业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 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4

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行为。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第二十二条第():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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