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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指引(试行)》《赣州市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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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市场监管局、民政局、行政审批局、卫健委、住建局、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消防救援支队、应急管理局、公安局:

《赣州市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指引(试行)》《赣州市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指引(试行)》已于78日经赣州市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管理联席会议集体审议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赣州市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指引(试行)

2.赣州市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指引(试行)

赣州市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79


附件1

赣州市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指引(试行)

第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自行配餐的,应至当地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规模小、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要求,但符合小餐饮经营要求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食品经营登记。

第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小餐饮登记,应当符合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等;

    (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不得经营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和生鲜乳制品等。不得外购散装熟肉制品。

第四条  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五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专册记录,有符合标准的专用称量工具;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七条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饮具和容器,不应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用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  加工、制作、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污染。食品加工贮存过程应符合且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第九条  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相关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建立相应记录。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具备食品安全和质量意识,加工制作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等。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条  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及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使用清洁的专用密闭容器和专用冷藏设施进行储存,每个品种留样量应不少于125克,留样时间应不少于48小时。

第十四条  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具备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有资质的供餐单位,并签订供餐合同。供餐合同(或者协议)应明确供餐单位服务标准、餐费标准、收费方式、供餐场所、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服务期限、终止办法等内容,明确双方食品安全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附件2

赣州市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指引(试行)

为规范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提升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赣州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一)新建及设置在公共建筑内的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公共建筑(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且应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审核)和验收、备案等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装修改建、改变使用用途。

(二)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地下或半地下,窗户、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的场所)、居民住宅(含用于居住的居民自建房)和彩钢板建筑内,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四)托管机构部分与所在建筑内其他功能场所之间应有防火分隔,当需要局部连通时,墙上开设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五)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2个安全出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小于1.1米。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房间,其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位于高层建筑内的托管机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六)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托管机构参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按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需设置的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建筑长度大于20米的疏散走道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每50平方米配置15Kg以上干粉灭火器,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具。疏散通道、楼梯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七)校外托管机构厨房应采用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防火门等与其他区域分隔,原则上用管道天然气,使用燃气的厨房应当配备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燃气紧急切断装置以及灭火器、灭火毯等灭火器材。

(八)根据从业人员、中小学生的数量,配备简易防毒面具并放置在便于紧急取用的位置,满足安全疏散逃生需要。

第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

(一)托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托管机构与租赁场所的业主方、物业方在租赁协议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托管机构应制定安全用火用电用气、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培训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要求,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和锁闭安全出口等行为,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

(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半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五)定期检验维修消防设施,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不得遮挡、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三条  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

(一)不得使用蜡烛、蚊香、火炉等明火,禁止吸烟,并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二)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电气线路接头应采用接线端子连接,不得采用铰接等方式连接。不得采用延长线插座串接方式取电。

(三)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将电气线路、插座、电气设备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的设施、室内装饰物等内部及表面。

(四)冰箱、冷柜、空调以及加湿器、通风装置等长时间通电设备,应落实有效的安全检查、防护措施。

(五)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托管机构厨房不得使用瓶装液化气,每季度应清洗排油烟罩、油烟管道。

(六)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托管机构的场所、楼梯间、走道、安全出口违规停放、充电。

第四条  易燃可燃物安全管理

(一)房间、走道、墙面、顶棚不得违规采用泡沫、海绵、毛毯、木板、彩钢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

(二)不得大量采用易燃可燃物挂件、塑料仿真树木、海洋球、氢气球等各类装饰造型物。

(三)除日常用量的消毒酒精、空气清新剂外,托管机构不得存放汽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托管时段内,不得动火动焊作业;其他时段动火动焊应当履行审批流程,并落实防护措施,安排专人监管看护。

第五条  安全疏散管理

(一)不得锁闭、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二)常闭式防火门应处于常闭状态,并设明显的提示标识。设门禁装置的疏散门应当安装紧急开启装置。开向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的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和疏散走道的有效净宽度。

(三)疏散通道顶棚、墙面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凸出装饰物,不得采用镜面反光材料等影响人员疏散。

第六条  应急处置管理

(一)托管机构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演练,尤其是要针对学生休息时发生火灾进行应急疏散演练。

(二)从业人员应掌握简易防毒面具和室内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灭火毯的操作使用方法,知晓“119”火警报警方法程序,具备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应急疏散逃生的能力。

(三)学生休息期间,每个休息室至少应有1名人员专门负责值班看护,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快速处置、及时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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