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是一项重要的保民生、暖民心工程,事关教育公平和民生福祉。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经济困难家庭子女上学问题,经过多年努力,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上实现了“三个全覆盖”,充分保障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2024年秋季学期,我市将继续严格落实各项国家资助政策,具体如下:
一、学前教育
1.资助对象:符合入园年龄,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公办性质及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2.资助标准:一般困难幼儿 1000 元/生/年,脱贫户(原建档立卡户,下同)及城镇贫困家庭幼儿 1500 元/生/年。1.资助对象:经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校(含民办)在籍并在学校宿舍内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1250元/生/年,初中1500元/生/年;脱贫户(原建档立卡)及城镇困难家庭学生增加500元/生/年。(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增加200元/生/年已取消)1.资助对象:经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校(含民办),在籍、在校且非寄宿的原建档立卡脱贫户、三类人员、城镇困难生、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和农村特困学生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资助标准:小学625元/生/年、初中750元/生/年。1.资助对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包括复读生、借读生、补习生等临时性生源和已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的综合高中学生)。2.资助标准:平均 2000 元/生/年,各校可视学生困难情况分 1500 元、2000 元、2500 元 3 个档次资助。1.资助对象: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原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含城镇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学生免学杂费。2.资助标准:从2023年秋季开始,新生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调整为县域公办普通高中每生每年1100元,城区公办普通高中每生每年1200元。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2023年秋季学期起,全省普通高中新生按调整后的学费标准免学杂费,老生则按原免学杂费标准免除,即每生每年200元至800元不等。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执行。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公办学校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即公办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学费全免,民办学校可收取差额) 1.资助对象: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和高职院校)的江西籍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包括社会考生)。2.资助标准:一次性资助 6000 元(省资助标准为 5000 元,我市每人提标 1000 元)。
四、中等职业教育
1.资助对象:一、二、三年级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非涉农专业中1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2.资助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根据《关于调整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24年秋季学期开始一年级新生执行新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1.资助对象:一、二年级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罗霄山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我市 11 个县)农村籍学生(不含县城)、其他户籍中的所有涉农专业学生及非涉农专业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二年级在校人数的 15%)。1.资助对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学生;学习成绩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 5%(含 5%);成绩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 30%(含 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表现特别突出的。
五、普通高校(部分政策)
1.申请对象: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2.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二) 江西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1.资助对象:对到江西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中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2.资助标准:本科毕业生每学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额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毕业生不超过20000元。
六、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社会资助)
1.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江西户籍家庭经济困难新生。2.资助标准:考取省内院校 500 元,省外院校 1000 元。1.资助对象:全省公办及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特教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在岗专任教师(含特岗教师)和两年内因病离开教学岗位的家庭经济困难教师,优先资助长期就职于乡村学校的教师。资助对象分为一般资助和重点资助,其中重点资助对象指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以及因见义勇为等行为导致重伤、残疾甚至牺牲的教师。2.资助标准:一般资助每人1万元,重点资助每人2~5万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2~3万元,因见义勇为等行为导致重伤或残疾的教师4万元,牺牲教师5万元)。重点资助人数不超过资助总人数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