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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关于征求《赣州市深入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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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赣州市深入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实施细则》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赣州市深入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措施》(赣市府办字〔2024〕48号)精神,保障政策落地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有关实施细则,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0月13日前采取电话、信件或者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钟 宁,0797-8991578

联系地址:赣州市政中心南楼614,邮编:341000(信件请

注明“反馈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gzjhk578@163.com

附件:1.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2.赣州市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

3.赣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

行)

4.赣州市科技成果熟化与工程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5.赣州市技术革新奖励实施细则

6.新购置科研仪器补助实施细则

7.赣州市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工作方案

8.赣州市研发投入后补助经费兑现流程

9.赣州市“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工作指引


附件1

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对应政策第2条)

《中国足球彩票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深入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4〕48 号)明确:“2.实施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获奖单位200万元、10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获奖单位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为抓好该创新政策的落实落地,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赣州市属、驻市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和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2024年之前所公布获奖项目,或已获得相关补助的项目不予重复奖补。

二、奖补依据

(一)科技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公告;

(二)省政府关于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和省科技厅发布的江西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目录。

三、奖补资金

(一)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获奖单位200万元、100万元;

(二)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获奖单位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四、办理科室

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人才合作科、办公室

五、兑付流程

按照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该政策采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方式予以兑现:

(一)科技部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公告、省政府发布关于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或省科技厅发布江西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目录;

(二)相关公告或文件公布15个工作日内,根据赣州市有关单位获奖情况,起草兑付奖补资金工作请示,提交局党组会研究;

(三)征求市财政局对奖补资金兑现安排的书面意见;

(四)收到市财政局反馈书面意见5个工作日内,市科技局形成书面请示文件,呈市政府审批;

(五)收到市政府批复同意意见5个工作日内,市科技局制定印发关于下达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资金的通知文件;

(六)商市财政局拨付奖补资金:

1.若该政策奖补资金纳入赣州“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管理,则由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向系统提交奖补资金发放名单,通过市行政审批局进行统一兑付;

2.若该政策奖补资金未纳入赣州“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管理,且项目承担单位为市财政预算单位或各县(市、区)企业,则由市财政局将奖补资金下达相关单位或县(市、区)财政部门;

3.若该政策奖补资金未纳入市赣州“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管理,且项目承担单位为驻市单位或非市财政预算单位,则由市财政局将奖补资金先下达市科技局账户,市科技局再通知相关单位填写《拨款申请单》,经市科技局主管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由市科技局办公室财务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六、有关要求

(一)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配套奖励资金分别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获得荣誉证书的主要完成人员所得的奖金不低于配套奖励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主要完成人员和参研人员所得的奖金不低于配套奖励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其他对项目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奖金不超过配套奖励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二)各第一完成单位应于收到市科技局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资金的通知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盖章报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备案,逾期未备案视为放弃配套奖补资格。

(三)获奖项目的奖金应当如数发给个人,各级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附件2

赣州市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

(对应政策第3条)

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大力落实《赣州市深入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工作要求,加强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激发创新主体从事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科技成果加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结合赣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科技成果转让方、受让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等各类主体,以实名制方式,通过“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服务平台签订的技术交易合同并完成资金交易的(签订时间为2024年1月1日以后),从2024年起予以补助,该技术交易事项已获市本级补助的不重复补助。

第二条 转让方、受让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通过“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的科技成果,须在市内落地转化。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让方是指国内对我市企业转让科技成果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受让方是指在我市实施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的企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国内促成市内外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和网上交易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 技术交易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交易按照《民法典》依法订立合同,且交易内容属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等文件界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范围。

(二)技术交易须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服务平台进行签约,并完成资金交易。

(三)签订技术交易合同之后,须按照属地原则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并取得相关登记证明。转让方为省内的,须在“江西省技术合同在线认定登记系统”中注册登记合同信息。转让方为省外的,须经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渠道注册登记合同信息。

(四)法定资质机构开展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安装、监理以及产品常规性检验、检测、认证、分析、测试等交易合同;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技术、软件等交易合同;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且尚未变现的交易合同;上下级公司之间百分之百控股的关联交易合同,均不属于补助范畴。

(五)技术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技术交易涉及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转让的,须提交相关权属变更文件;技术交易涉及技术境外进出口的,须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条 技术交易额是指技术合同中与技术转移转化直接相关、体现技术与知识价值的部分。技术交易额是从技术合同成交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按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据实核定。

第六条 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服务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和技术服务的技术受让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服务平台向市内企业单位出让科技成果和技术服务的技术转让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八条 对协助受让方与转让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服务平台进行交易,并促成科技成果在市内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内注册的机构(个人)按促成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进行补助,市外注册的机构(个人)按促成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机构(个人)每一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拟获补助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名单和实际交易额以江西省科技厅核定结果为准,补助金额在赣州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条 市技术交易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交易项目相关的后续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使用范围应符合《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等相关资金管理要求,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等,以及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获补助的单位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技术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禁止冒充专利技术,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他人技术秘密,以及提供虚假技术信息;禁止采用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订立技术合同,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技术转移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在技术交易和补助申报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关联交易、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取消其申请政策扶持资格,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将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记入市级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赣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支持对象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


附件3

赣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

(对应政策第4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更加健全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我市转化落地,根据《赣州市深入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具备固定场地、技术设备条件、中试服务能力,围绕尖端产品创制、概念产品试制、紧缺产品研制等中试需求提供中试服务的产业化开放型载体。中试基地定位于创新链中游,致力于实现“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应用-成果产业化”全过程无缝连接,是从研到产的“中间站”和紧密链接创新链上下游的重要桥梁。

第三条 中试基地的主要任务包括:中试项目遴选开发、性能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小批量试生产、产品性能检测、仪器开放共享、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等。

第四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主体,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建设开放共享的中试基地,面向市内企业和科研单位等各类创新主体提供中试服务。

第五条 围绕赣州市7条制造业重点产业链,以我市重点产业需求、驻市高校院所优势学科建设及科技成果转化实际需要为重点,加强中试基地的顶层设计和布局。

第六条 赣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中试基地的认定、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中试基地的认定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依托单位先自行建设,建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再申报认定。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八条 中试基地申报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须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民办非企单位,注册地、主要办公场所和科研场所均在赣州市域范围内,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资金实力。

2.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设备原值500万元(含)以上。

3.拥有提供中试服务的人才队伍。中试基地专职人员10名(含)以上,其中专职技术人员5名(含)以上,具有研究生(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50%(含)以上。

4.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科研诚信记录、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明晰的收费标准、完善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5.具有中试服务经验的依托单位,需有承接科技成果转化的中试服务合同,且已在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登记;新建中试基地需契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和规划布局,依托单位需具有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经验。

6.建立中试项目库,入库项目数量5个(含)以上。鼓励获得国家、省、市财政资金立项支持并通过验收的重点研发、技术攻关、揭榜挂帅等科技计划项目优先进入中试项目库。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的,中试项目入库时应具有中试可行性方案,包括理论研究基础和中试熟化开发实施方案。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中试项目入库时应具有入库项目企业委托合同和中试可行性方案。

7.建设运营主体当年无重大安全事故,法人代表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九条 中试基地申报认定程序

1.中试基地申报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县(市、区)、产业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要求组织申报、核实核查,并行文推荐。

2.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受理入库。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提出拟认定的中试基地名单,经公示、上会、报批程序后发文认定,拨付支持经费。

4.对获认定的中试基地,统一命名为“赣州市+技术方向+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并授牌。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中试基地支持经费从市科技创新赋能专项资金中列支,采取事前+事后补助方式进行支持。

1.事前补助:鼓励相关创新主体根据我市产业需求新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投入运营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300万元。

2.事后补助:对经认定的中试基地,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服务性收入的20%给予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新建的中试基地,鼓励各县(市、区)、产业园区给子相应的配套支持。对经认定的中试基地,鼓励支持申报赣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中试基地运营主体应每年按要求提交工作总结、统计数据、服务合同、到账凭证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已认定的中试基地上年度实际服务性收入进行核实,结果作为中试基地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中试基地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有下列情形的,撤销认定资格:

1.无故不提供审查资料的;

2.管理不善导致重大事故的;

3.提供虚假材料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4.专项经费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违法的;

5.不再具备对外服务能力,或未开展对外服务的。

第十四条 中试基地需要名称变更、定位目标变更、组织架构调整等重大事项,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两年,支持对象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


附件4

赣州市科技成果熟化与工程化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对应政策第5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足球彩票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深入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4〕48号)要求,在赣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体系中设立“赣州市科技成果熟化与工程化项目”(以下简称“成果熟化项目”)。

第二条 成果熟化项目定位为支持技术成果从“样品”到“产品”的中间环节,在完成实验室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小试、中试、熟化研究,达到“技术产品化”的目标,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鼓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带成果在赣州创办、领办科技企业,以及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引进重大科技成果,消化吸收并实现产业化。

第三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聚焦产业发展需求、解决成果转化难题、创新项目组织方式、强化典型经验示范”的要求,采取“择优筛选、专家论证”的方式,优化项目组织流程,提升项目管理效率。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科技成果条件

1.技术先进性。拟转化的科技成果可来源于市内外,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市场前景好,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且产权归属清晰。

2.成果成熟度。成果成熟度较高,具备可转化条件。还处于理论研究或无实质性创新内容、仅为现有产能扩大或技术改造的不在支持范围内。

第五条 申报单位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市内注册的法人组织,拥有一定数量的固定研究人员,具有较强的项目实施能力、工程化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2.申报单位原则上以成果需求方(成果转化企业)为主体,根据需要可选择有关高校院所科研机构联合申报;以成果供给方(高校及院所等科研机构)牵头实施的,必须明确成果转化企业,并依托该企业联合申报。

3.申报单位或合作单位应具备试验场所、科研设备、技术人员、资金等保障。

4.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良好的科研诚信和社会信誉,三年之内无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记录及需科研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社会失信行为记录,未发生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确认的违法、违规行为。

5.支持“以赛代评”,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赛事一、二、三等奖,且在赣州市落地转化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直接申请立项支持(免去材料评审环节)。

第六条 项目实施条件

1.项目实施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实施期为2至3年,预期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2.项目实施及后期的转化应用应在赣州市内,所需资金有明确的来源(或已基本落实),项目资金管理应建立专账,做到专款专用。

3.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可行,符合节能、环保、安全等要求。通过开展中试熟化及工程化研究,预计可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实现产品小批量试制、工程样机生产等。

第三章 组织流程

第七条 通知发布。项目主管科室围绕我市优势、重点产业和社会发展需求,拟定申报通知并公开发布。

第八条 申报推荐。申报单位通过赣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主管单位(推荐单位)对拟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以赛代评”项目由市科创中心审核推荐。)

第九条 受理初筛。项目主管科室对主管单位推荐上报项目及时受理,结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解决共性关键难题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关注事项等,对相关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筛选。

第十条 评审考察。

1.市科创中心组织专家对经主管科室初步筛选的项目进行评审。

2.根据评审结果,项目主管科室推荐年度拟立项项目1.5倍左右的数量进入实地考察。(“以赛代评”项目直接进入实地考察。)

3.市科创中心会同主管科室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考察项目及其依托企业的真实性,实地考察情况如与项目申报材料不符,该项目将被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审议决策。 综合考虑项目评审考察结果和年度经费预算情况,业务主管科室提出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建议,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决策。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与管理。市财政资金按照项目所需新增投入经费(不包括土地、厂房、装修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40%给予资助,单项资助不超过200万元,资助经费分期拨付(批准立项时拨付80%,验收通过后拨付20%)。

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按照资金承诺要求,在项目实施年度内分期足额投入,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建立经费使用监督管理机制。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项目正式立项后,按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及时签订任务合同书,无理由逾期未签订的,将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实施期未满的项目,应于每年11月底前,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年度报告,说明项目进展、资金投入、经费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十五条 项目变更。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考核指标、自筹资金等事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必须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核。

除上述事项外,项目负责人根据转化活动实际需要对其他事项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办理调整手续,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综合绩效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须按照市科技局有关要求,按期进行绩效评价,接受验收评估,绩效评价和验收评估以任务书确定的考核指标为依据,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可作为参考。

验收评估、绩效评价“通过”、且自筹经费落实到位的项目,市科技局根据任务书拨付后续资金,结论为“不通过”“被动结题”的,参照《赣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对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导致项目撤销、终止,任务书考核指标未能完成的,经组织专家评议,如科研团队确已做到履职尽责,应本着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可对其予以免责。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市科技局建立对项目管理全过程的监督评价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对存在科研违规和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按照科研诚信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


附件5

赣州市技术革新奖励实施细则

(对应政策第5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创新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赣州市深入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技术革新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革新”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技术革新在生产实践中的转化和应用。

第三条 技术革新奖励申报、评审,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技术革新奖励的评审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技术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类、国防类和涉密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技术革新奖旨在激励企业技术革新,促进革新成果转化和应用,适用于我市工业企业职工围绕改进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提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技术创新成果和先进技术操作法。

第六条 技术革新奖授予在完成下列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或个人:

(一)具有先进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项目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备等。

(二)对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效果显著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成果,包括对机械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进行技术改进和技术革新取得的成果。

(三)使劳动生产率、产品质量显著提高的创新技术操作法。

第七条 技术革新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20个左右工业企业优秀团队或个人,对每个获奖团队或个人奖励20万元。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不再设置评审委员会,市技术革新评审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第九条 市科技局成果与人才科具体负责项目受理、形式审查、结果公示、提出建议、文件制定、奖励发放等工作。

第十条 市科技创新中心具体负责专家遴选、项目评审、结果汇总等工作。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申报我市技术革新奖励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技术革新奖的项目,必须具有国内、省内先进水平和应用实效。经过1年以上应用实践,技术性能稳定、安全(环保)可靠,并取得节约或创造价值的实际成效。

(二)经过相应的技术成果评价,对于可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要附经申报单位财务部门认可的经济效益计算材料。

(三)成果权属无异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资格符合条件,排序无异议。

第十二条 技术革新奖的奖励按下列六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1)创新程度;(2)先进程度;(3)难易、复杂程度;(4)成熟性、完备性;(5)综合效益(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6)应用效果及技术价值。

第十三条 年节约或创造的价值,指扣除实施费用后的净价值。其计算方法是由实施后见效之日起,按十二个月计算,可以跨年度。实施费用的分摊办法,由采纳单位自定一次分摊或逐年分摊。一般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节约价值计算:

1.工时节约价值=(原定额工时-改进后定额工时)×计算前一年平均工时费用×计算期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工艺改革费用是实施费用的组成部分,包括为改革工艺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及工艺改革后需增加的费用支出。工艺改革费用中,属于添置固定资产者,按其折旧年限平均分摊,其它一次或逐年分摊,下同。

2.原料、燃料、材料、动力、工具等节约价值=(原实际平均先进单位消耗定额-改进后实际单位消耗)×该物资单价×计算期的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物资单价指计算期内的实际单价。如系替代材料,其单价应为替代前、后材料单价差。

3.减少废品节约价值=成品或半成品单件价值×(改进前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改进后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计算期计划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二)新工艺创新经济价值计算:

创新经济价值=(老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平均先进单位成本-新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单位成本)×计算期的实际产量。

新工艺产品的成本指工厂成本,半成品的指工厂内部核算成本,均包括工艺改革费用。

(三)新产品、新品种创新经济价值计算:

创新经济价值=(计算期为十二个月的平均销售单价-单位产品平均工厂成本-单位产品平均销售费用-单位产品税金)×计算期实际销售量。

单位产品税金为销售单价×税率。享受减免待遇的新产品,在计算时仍按原规定计算税金。

第五章 申报程序及奖励

第十四条 市技术革新申报与评审程序:

(1)项目完成人所在单位经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后,向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2)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工业企业申报的技术革新奖励项目进行初审后公示,若无异议,向市科技局推荐;

(3)市科技局成果与人才科受理申报的技术革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交由市科创中心组织评审;

(4)市科创中心组织专业评审组评审评比后,将评审结果报成果与人才科;

(5)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

(6)经公示无异议,提交市科技局党组研究;

(7)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向技术革新奖获奖团队或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申报市技术革新奖,必须认真填写技术革新奖申报书(随申报通知要求下发),并如实提供详细材料。对于可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要附经单位财务部门认可的、详实的经济效益计算材料。

第十六条 市技术革新奖申报、评审与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市技术革新奖的评审费,按当年技术革新奖的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评审费。

第十八条 奖金按完成单位、完成人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不得挪作它用。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数不低于奖金总数的50%。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将受理的技术革新申报项目和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天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示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提出异议。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的,可继续参加本年度评审,超过15日处理完毕的,转入下一年度评审。

第二十条 对公示项目提出异议的,要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匿名的异议,超过异议期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内部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处理;其它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由市科技局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即撤销获奖资格,追回奖金,并取消其两年内技术革新奖励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支持对象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原《关于印发<赣州市技术革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市科发〔2022〕52号)废止。


附件6

新购置科研仪器补助实施细则

(对应政策第9条)

为落实《赣州市深入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升创新平台科研条件,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减轻科研单位或企业在购置科研仪器时的经济负担,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结合赣州市实际,特制定本补助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经科技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二、补助内容

支持申请对象更新科研仪器,按照新购置科研仪器价格的适当比例(不超过15%),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按该项年度奖补资金预算及年度补助资金申请总量确定最终年度奖补比例。

限制条件:同一主体有多个科研创新平台只能以一个平台申报、同一平台有新购置多台科研仪器的,总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申请补助条件

1.购置的科研仪器必须用于研发活动,且为非生产性设备。

2.科研仪器购置资金须为非财政资金。

3.科研仪器购买时间为2024年1月1日之后(以购买发票为准),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1日之后。

4.科研仪器新购置总价须在5万元(含5万元,不含税价)以上,并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四、申报时间

以申报通知为准。

五、申报材料

1.新购置科研仪器补助申请表

2.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部门批复平台组建正式文件

3.科研仪器购置发票及对应的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回单扫描件,购置进口科研仪器的中文证明材料、报关资料扫描件及按购买日汇率换算额(所有原件备查)。

六、其他事项

1.新购置科研仪器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研创新平台的建设、运行及科研仪器维护,使用范围应符合《江西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资金管理要求,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等,以及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2.申报单位必须对申报材料内容做真实性承诺,在新购置科研仪器补助申报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关联交易、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取消其申请补助资格,并将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记入市级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

1.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本细则由赣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7

赣州市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工作方案

(对应政策第10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开放合作,汇聚外部高端优势创新资源,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创新动能,助力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现就大力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类型

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以下简称“高端研发机构”)是指我市引进大院大所、名校名企共建在赣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技术转移转化、衍生孵化和科技服务等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高端研发机构分为产业引领性和研发应用型两类。

二、建设管理

1.高端研发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采用“边建设、边运行”的模式,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2.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引进共建的高端研发机构,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三、基本条件

高端研发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开展高水平研究的能力和基础。引进共建合作对象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的创新资源和研发实力,主要包括:国内具有一流研发实力的知名科研院所;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200位高校、国内“双一流”大学;中国500强企业,以及新兴产业中的领军企业等三种类型。

2.研究方向聚焦我市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应聚焦现代家居、有色金属和新材料、电子信息、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纺织服装、绿色食品和生物医药等我市优势产业和数字经济、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领域开展活动。

3.机构实质性组建并落地运行。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必须是在赣注册成立3年(含)以内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独立法人单位,主要办公场所须设在赣州市,有用于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办公和科研、服务场所,科研仪器设备原值或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场所固定资产不低于申请扶持资金的两倍,年度投入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30%。

4.引进人才团队能支撑研发需求。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应当把引进高水平和相应规模的研发人才团队作为前置条件,保证引进研发团队的规模和专业人员结构,引进人员中要有在国内外同专业、同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的领衔专家。主要研究人员每年在赣最低工作时间和连续服务时间不少于3个月,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40%,其中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应占研发人员总数的1/5以上。

5.具备科学合理的运营模式和考核激励机制。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新型体制机制,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建设目标(含阶段性预期目标)、建设内容、技术优势、人才团队、组织架构、运营管理、产业化发展、分配机制以及资金筹措等内容,包括量化的、在我市转化的成果和产业化发展目标。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高端研发机构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产业引领性高端研发机构是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县(市、区)、功能区财政投入为主,市级财政奖励为辅的研发机构,研发人员规模应在15人以上。

2.研发应用型高端研发机构是面向市场应用,以社会资本投入为主,企业、人才团队、科研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的研发机构,研发人员规模应在5人以上。

四、具体流程

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各申报单位在“赣州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提交入库申请→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和推荐→专家论证→现场考察→公示→报市政府批准→签订任务合同书→资金拨付→授牌等。

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成功签订合作协议并挂牌运行的高端研发机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200万元的开办经费,专项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科技攻关、项目落地等开支。

五、相关要求

1.主动申报,实事求是。各申请入库单位要严格对照高端研发机构基本条件要求,自觉主动、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申请入库。

2.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各推荐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认真负责填写推荐意见,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3.规范管理,发挥作用。获授牌的高端研发机构有义务接受科技部门指导管理,每年按要求报送江西省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报告,汇报高端研发机构组建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能力和水平、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情况。如涉及敏感、保密事项,请做好前期保密审查,并通过机要渠道报送有关材料。


附件8

赣州市研发投入后补助经费兑现流程

(对应政策第11条)

《中国足球彩票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深入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4〕48号)明确:“11.强化企业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规范建立研发投入辅助账的企业,根据上年度实际发生并上报的研发费用数,由市财政每年给予一定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研发费用后补助以支持企业实施科研项目的形式下达,项目管理纳入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范围。”为抓好该创新政策的落实落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兑现流程。

一、政策依据

《中国足球彩票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深入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4〕48号)

二、补助标准

(一)研发费用1亿元以上的,对其中的1亿元部分给予30万元补助,对超过1亿元部分的按0.1%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二)研发费用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对其中的5000万元部分给予20万元补助,对超过5000万元部分的按0.2%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三)研发费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对其中的1000万元部分给予10万元补助,对超过1000万元部分的按0.25%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

(四)研发费用4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可参与研发投入持续引导项目竞争申报,支持强度10万元/项,研发投入持续引导项目不受科技计划项目限项。

三、办理科室

市科技局科技规划与资源统筹科

四、兑付流程

直接补助类(奖补标准第一、二、三类):按照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该政策采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方式予以兑现:

(一)市科技局发函商请市统计局确定奖补对象,并根据奖补规则计算补助金额。

(二)市科技局主管科室收到市统计局反馈清单后,发各县(市、区)确认并核查企业信用。

(三)市科技局主管科室整理汇总各县(市、区)反馈情况后,提出补助意见报党组会审议后形成补助企业名单和补助金额,下达立项文件。

(四)补助资金纳入赣州“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管理,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向系统提交补助资金发放名单,通过市行政审批局进行统一兑付。

项目支持类(奖补标准第四类):参照《赣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赣市科发〔2023〕14号)执行

附件9

赣州市“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工作指引

(对应政策第12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赣州市深入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措施》(赣市府办字〔2024〕48号)、《赣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赣市科发〔2023〕14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揭榜挂帅”项目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揭榜挂帅”项目,是指聚焦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通过公开征集和竞争机制,调动社会力量解决我市企业提出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需求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揭榜挂帅”项目定位于企业需求类别,资金投入以企业投入为主,市科技局择优安排财政科技经费给予资助。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包括:需求征集、榜单遴选、榜单发布、公开揭榜、揭榜公示、签订项目合同书、实施管理、中期评估、验收等流程。

第五条 管理职责分工: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制度,征集企业需求,遴选发榜、立项实施、综合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行业“揭榜挂帅”项目的企业技术需求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过程管理、验收评价、绩效评价等工作。

技术需求企业主要负责提出技术需求,明确拟解决关键技术及其指标,成果转化内容与形式等具体要求。参与立项评审、过程管理与验收,应用与转化项目成果等,不承担具体项目任务。技术需求企业按照项目合同书,投入相应的项目资助经费,并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必要技术支持,设立项目里程碑节点。

项目承担单位即揭榜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我市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按照项目合同书具体实施项目,完成目标和任务。

专业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或开展项目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章 榜单编制、发布和立项

第六条 需求征集。市科技局发布需求征集通知,技术需求企业填报“揭榜挂帅”项目需求表,主要包括:需求领域、需求背景、拟解决关键技术及其指标、实施周期、项目资助经费、对揭榜方要求、产权归属、预期效益及成果交付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企业技术需求应目标清晰、应用导向鲜明、最终用户明确,具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聚焦本行业、本企业发展的“卡脖子”等前沿技术、核心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关键工艺和方法等,通过项目实施能够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相关产业技术水平提升和成果应用转化。

(二)技术需求应以形成实际产品和产业实际应用为目的,任务内容清晰,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技术指标清晰具体、可量化、可考核。项目总投入和拟资助财政资金合理,不含涉密及敏感信息,可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技术需求应为企业自身无法解决、难以找到合适的合作单位、需通过“揭榜挂帅”由揭榜单位解决的技术难题,项目内容不得包括基建、大型仪器设备、装备的购买。

(四)技术需求企业以技术开发为目的,已经和相关创新主体建立合作关系、正在开展研究的需求,不得重复提出。

第八条 技术需求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行业技术难题或重大技术需求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创新联合体等,有意愿、有能力为技术需求攻关提供经费资助。

(二)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五年内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社会失信行为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三)需求企业及其子母公司不得作为项目揭榜方,项目成功对接后,可作为技术合作单位承接转化项目成果。

(四)需求企业支付给揭榜单位的研发资金应为货币资金,不能以固定资产、产品、技术、货物、服务等形式替代,也不得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 需求论证。技术需求的提出全年不限时间。对征集的揭榜挂帅项日需求形式审查后,市科技局业务处室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需求的创新性、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专家论证,必要时现场考察,参考专家论证意见,进选出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的技术难题,编制形成榜单。

第十条 发布榜单。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发布,广泛征集揭榜方。

第十一条 揭榜申报。揭榜单位结合榜单要求及自身情况,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填报揭榜申报书。揭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受注册时间、行业、职称等限制,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市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

(二)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良好的科研条件、稳定的科研人员队伍。

(三)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能针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掌握项目实施所需的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成果转化的相关经验,能协助发榜方完成技术应用落地实施。

(四)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无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限制申报记录,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五)揭榜单位与技术需求企业无隶属或股权等关联关系(含单方控制、共同控制与重大影响等关系)。

第十二条 评审遴选,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和技术需求企业对揭榜单位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评审,必要时现场考察,以能否解决问题为衡量标准,共同提出备选中榜单位名单(前三名),核定揭榜挂帅项目经费总额。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技术需求企业选择对接备选中榜单位,以中榜名次为对接顺序,按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项目可行性方案,同时洽谈技术需求、项目实施条件、资金使用计划及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等相关事项。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交付标的、考核指标和节点目标、交付时限、付款金额及方式、产权归属等。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技术需求企业、揭榜单位的合作协议报经市科技局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示揭榜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并与项目主管部门、揭榜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将立项项目清单会商市财政局,按要求报批后下达项目经费文件。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技术需求企业和揭榜单位按合同书约定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以及取得的重大进展技术。需求企业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的督促,并按约定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管,主要由技术需求企业负责,及时了解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产业技术发展趋势,提出项目终止、变更攻关团队或技术路线等重大调整意见。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揭榜协议及合同书中明确的里程碑节点,对项目进展情况组织考核,结合技术需求企业评估意见,形成的里程碑考核结论作为项目存续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除因不可抗拒因素外,“揭榜挂帅”项目原则上不得延期。不能按期完成里程碑节点或终期目标的,按项目终止处理。

第二十条 “揭榜挂帅”项目一般不得变更技术需求企业、揭榜单位和榜单技术指标确。因故造成项目无法执行的,经市科技局与技术需求企业共同审核同意后,可以终止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 资金支持方式。市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技术需求企业支付给揭榜单位资金总额的50%,给予每项200万--500万元补助,分三期拨付。分别在立项当年、中期评估合格后和验收通过后拨付,立项当年拨付资金不超过补助总额的40%。需求企业支付给揭榜单位的资金情况,均以企业转账单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揭榜挂帅”项目原则上推行科研经费“包干制”,不得列支基建及大型仪器设备、装备费。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揭榜挂帅”项目各方应按照国家相失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在揭榜协议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启动。立项后,需求企业牵头组织召开项目启动会,需求企业和揭榜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团队主要成员,市科技局分管领导、产业领域主管科室必须参加启动会。

第二十五条 中期评估。根据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中期节点,由市科技局分管领导、产业领域主管科室带队,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估,对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合同规定的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中期评估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合同终止。中期评估结论为通过的,按程序拨付经费;限期整改的视整改情况拨付经费;合同终止的,收回使用不符合规定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

第二十六条 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市科技局分管领导、产业领域主管科室带队,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按照项目合同书进行实地评审验收,对是否完成约定的内容和目标、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项目验收分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技术需求企业应在项目验收前出具用户技术评价报告,作为验收结果的重要参考。验收通过的,按程序拨付经费;不通过的,收回使用不符合规定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

项目中期评估和验收,需求企业和揭榜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现场汇报,不可委托他人汇报。

第二十七条 “揭榜挂帅”项目各方在技术攻关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遵循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串通控榜等不良行为发生。

对于技术需求企业和揭榜单位在项目立项申报和实施中存在故意串通作假、科研失信以及违反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并将有关单位或个人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在科研项目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奖励等方面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予以限制。

对于串通骗取财政科技资金的行为,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赣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赣市科发〔2023〕14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赣州市揭榜挂帅制项目试点工作方案(试行)》(赣市府办字〔202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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