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赣州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赣州市科技局牵头草拟了《赣州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赣州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2024年12月26日。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并在上述时间内将意见建议反馈给我们,并注明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有效的联系方式等,以便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政策。
联系电话:0797-8991578
电子邮箱:gzjhk578@163.com
附件:赣州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赣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1月26日
附件
赣州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升科技投入效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应当遵循科学论证、公开透明、优化投向、支持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等原则。
第四条 科技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财政和科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科技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监督等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范围和支持重点,做好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指导和协调,组织项目申报、实施、管理、验收等,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审核市科技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科技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对象或者项目:
(一)科技创新奖励类。用于奖励在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全社会研发投入等科技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科技计划项目类。用于实施省自然科学基金赣南苏区联合基金、“揭榜挂帅”制、市级科技计划、“科技+医疗”、“科技助力乡村振兴”等项目,聚焦重点产业链技术节点问题,实施关键技术攻关;
(三)科技创新引导类。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提升科研条件等;
(四)增强本市科技创新能力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科技专项资金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资助,具体资助方式:
(一)事前资助。指在科技项目立项后,根据资金计划进行事前资助,将资金直接拨至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支持方式。
(二)事后补助。指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取得相应成效后,获得专项经费奖励的方式。
(三)重大专项资助。指经市政府同意的,专项用于市内科技基础设施及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及运营、高端研发机构引进和重大科技创新活动等的资助方式。
(四)其他支持方式。指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方式予以资助的方式。
(五)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事前资助项目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市科技专项资金中的事前资助项目,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总经费包括各级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八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包括编制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一)在收入预算中,除申请项目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提供出资承诺及其他财务资料,作为单位具备相应支撑条件和资金实力的依据。自筹经费不含各级政府配套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自筹经费金额应不低于项目经费资助金额。项目申报时已投入的资金不再列入来源预算。
(二)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九条 对事前资助项目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采取分期拨付的,在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签订生效后拨付首笔财政资助经费;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拨付剩余的财政资助经费。
第十条 事前资助属科研项目经费的,适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其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在研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题),财政资助经费仍有结余的,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且财政资助经费结余比例不超过20%的情况下,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财政资助经费结余比例超过20%的,项目负责人应作出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与项目资金决算表一并作为验收材料提交市科技局;结余金额超过40万元(含)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市财政局视情提出结余资金处理方案。
项目因故终止实施、撤销和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由市科技局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确认并收回项目结余资金。
第四章 事后补助
第十二条 事后补助项目分为主动申报类和免申即享类。主动申报类项目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申报,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市科技局就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审,并开展公开公示等环节,最终确定可享受政策支持的名单;免申即享类项目由市科技局直接进行政策兑付。
第十三条 事后补助项目,无需签订合同书或任务书,一次性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本单位科技创新及研发活动。
第五章 重大专项资助
第十四条 重大专项资助适用于科研机构、高校、大型骨干企业等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与本市签订共建协议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对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科技招商项目、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重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重大科技合作与交流等其他项目,依据重大项目协议或专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创新平台项目单位的扶持资金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保证扶持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主要用于设备购置、科技研发活动、科研平台建设、高端人才与团队引进、成果转化、与其相关的对外投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具体用途按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创新平台项目单位的扶持资金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年度预算需在总预算范围内编制。创新平台项目单位需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市科技局报送经单位审议后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全面推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各级科技、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提高专项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科技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闭环。适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情形的,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申请年度预算时同步编制资金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预算年度结束后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并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对部门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环节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