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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支持我省科普事业发展,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视局制定了《关于江西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的影视作品核定办法》(以下简称《核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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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1.制定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
2.适用范围:“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影视作品核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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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内容
《核定办法》共十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对象、免税范围、核定条件和程序等方面内容。
1.第一至三条阐述了制定依据、适用对象和管理部门;
2.第四至六条规定了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及受理程序;
3.第七至八条明确了动态调整和对弄虚作假申报的处理方式;
4.第九至十条规定文件有效期及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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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定程序
省科技厅对进口科普影视作品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科技厅书面征求省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意见,作出核定决定,将核定结果函告南昌海关,抄送省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并通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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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机关:江西省科技厅
咨询处室: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郑莎
联系电话:0797-8625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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