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的工作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0年2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 2020年5月18日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了此方案。该方案的出台对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提升科技成果供给质量和转化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省委、省政府主动谋划“引导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为贯彻落实改革要求, 省科技厅认真调查研究,结合江西实际,会同省发改委等9部门起草了《关于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提出了什么样的思路和目标?
基本思路: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产权激励,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江西省创新型省份建设,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重要战略支点。
主要目标: 通过在“区、校、院”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制,提高科研人员获得感,推动高质量科技成果在赣转化,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形成具有江西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经验和做法。
三、《方案》提出了哪些主要任务?
《方案》主要包括3个方面7项任务:
第(一)和(二)项通过明确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的原则、条件及范围,构建“先确权、后转化”的赋权模式,并强化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各级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三)、(四)、(六)和(七)项通过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和金融服务,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作用等方面综合施策, 构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配套保障体系。
第(五)项通过加强对赋权职务科技成果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的管理,确保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安全可控,防止出现系统性偏差。
四、《方案》在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上有哪些新举措?
一是促进转化应用。《方案》在除采用“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方式来激励科研人员主动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外,还赋予试点单位绝对自主权,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同时,针对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但3年内未转化的科技成果,鼓励由试点单位通过协议定价、成果收储、拍卖等方式自行实施转化。
二是完善转化激励。《方案》在除了“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进行收益分配和奖励激励”外,创新性的提出将试点单位领导人员和技术转移机构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工作人员纳入“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范畴,以给予现金或股权奖励的方式来激励试点单位的管理人员积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三是营造转化环境。《方案》围绕科技成果赋权转化全链条对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类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科技金融服务方式,试点单位技术转化人才评聘体系构建等方面提出了改革措施,为赋权转化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新格局。
五、《方案》采取哪些手段保障赋权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一是建立了协同推进的组织领导体系。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科学院等部门建立高效、统一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试点改革的重大政策问题,确定试点单位名单,加强政策、资源统筹,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是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创新的采用“区、校、院”改革试点思路,选取赣江新区和省内改革动力足、创新能力强、转化成效显著以及示范作用突出的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作为试点地区和单位,明确了试点单位的申报时间和试点工作的启动时间。为加快推进试点工作,还统一编制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工作实施方案编制提纲》,供试点单位参考。
解读机关:江西省科技厅
咨询处室: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邓吉洪
联系电话:86266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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