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若干措施》(赣财文〔2022〕1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省委、省政府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创新江西摆在“六个江西”奋斗目标的首位,不断推进科技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措施》(赣财文〔2021〕1号)实施情况和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实际,经过多轮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若干措施》。
二、改革思路
《若干措施》从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项目预算管理、奖励激励机制、经费投入方式、体制机制改革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7条改革措施,着力破解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的诸多难点痛点问题。
一是对标对表、应放尽放。准确把握中央改革精神的政策意图和实践要求,严格对照国办发〔2021〕32号文件,逐条逐项梳理研究,不折不扣落实中央政策措施。
二是结合实际、精准发力。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聚焦束缚科研人员“手脚”的关键点,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切实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积极营造一流科研生态环境。
三是注重实效、放管结合。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压实各项改革措施主体责任,确保改革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为全面建设创新江西提供有力支撑。
三、特色亮点
对照国办发〔2021〕32号文,我省结合实际进行了细化和创新,与赣财文〔2021〕1号文相比,《若干措施》主要特色亮点内容如下:
一是扩大发文对象。由省直相关单位扩大到各设区市、省直各单位。
二是贯彻中央精神,新增措施七条。主要是直接费用科目由11个精简为3个;提高间接费用比例;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提倡无纸化报销;实行科研项目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财政资金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产生的科技成果自主转化;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
三是紧扣中央精神,创新措施六条。主要是支持单位采取多种形式配备科研财务助理;明确社会科学项目的间接费用基础比例;实行“包干制”的六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编制项目预算;在省属科研院试行基础研究和人才类科研经费稳定支持试点;通过基金支持科技创新;100万元以下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只需本单位出具项目验收财务报告。
四是结合科研需求,完善措施十四条。主要是绩效管理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增加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要求;继试剂耗材后,通用类科研仪器设备也可从电子卖场采购;取消结余资金只有2年的使用期限;无法取得发票的科研活动按实际发生额报销;对极少数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年薪制;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提取比例;要求部门间协同配合,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方面的措施。
解读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技厅
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科技文体处;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联系人:毛丹(省财政厅);何杨(省科技厅)
联系电话:0791-87287631(省财政厅);0791-86253961(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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