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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0号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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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黄妍萍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居民饲养宠物的建议》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人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向您答复如下:

公安机关作为犬类管理职能部门之一,对城区养犬带来的治安问题高度重视。近年来,我市公安机关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协同城管、卫健、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参与城区犬类管理、宣传、整治等工作,极力推动我市犬类管理规范化。

  (一)积极参与立法。市公安局积极配合相关职能单位开展立法,发挥中心城区的带动效应。2017年,我市颁布了《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文明养犬行为(第三十五条)和违规养犬处罚(第七十一条)进行明确规定。2018年4月份,市公安局积极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关于在中心城区开展犬类管理专项整的通告》,通告进一步规范了市民养犬行为。部分县(市、区)公安机关还结合本地实际,积极配合城管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如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与开发区城管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犬类管理的通告》,并建立长效治理工作机制。

(二)广泛宣传引导。近年来,公安机关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活动为契机,将城区养犬管理整治提升到护航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整合到城市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进程中。我市各地公安机关依托“民调评警”活动,社区民警深入村(居)委会走家串户,讲解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相关知识,发放规范养犬宣传资料。

(三)依法打击查处。各级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用足现有法律武器,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以及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接处警规范,对群众报警投诉的养犬扰民伤人问题,及时出警,及时受理或转办。从服务民生、创优市民生活环境出发,加强对犬吠扰民、犬类纠纷的调解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市民投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2020年以来,中心城区公安机关处理涉及犬类扰民警情99起,及时处置犬类伤人、侵扰类警情277起,捕捉(捕杀)无主犬、流浪犬、狂犬78条。市城管执法部门也依法履职,加强对城区宠物粪便清理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力度,对城区范围内的犬类未采取束犬链、戴嘴罩等约束措施、进入禁止区域和不按规定遛犬等事项进行制止和批评教育。

一直以来,公安机关在犬类管理工作中积极作为、认真履职、严格执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治安纠纷、受理涉犬治安、刑事案件及捕捉流浪犬、狂犬等工作,获得了群众的肯定。犬类管理工作事关广大市民日常生活、身体健康和市容环境,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的社会管理工作。目前立法情况看,宠物涵盖范围较广,难以准确定义,单就犬类管理方面,国家层面也无专门法律法规,犬类管理的法律依据相对较少,零星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内容不完善、操作性不强。我市虽于2018年3月1日施行了《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但未明确犬类管理牵头、犬类登记部门,对犬类管理的内容不完善,部门职责划分不明晰,管理措施不全面,处罚手段单一,无后续处理措施。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立足自身职责,继续依法严厉打击查处涉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同时积极建议将犬类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日常管理,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健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犬只登记办证、文明养犬宣传教育、犬类疫苗免疫、流浪犬救助等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聚焦于打击、查处违法饲养危险犬、犬伤人和其他因养犬引发的治安案(事)件的处理,实现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形成管理工作合力,从根本上解决我市“犬患”的问题。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恳请您今后一如既往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履职尽责,不断推进我市养犬管理工作。

                             赣州市公安局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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