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取消城镇落户限制的操作办法
为壮大城区人口,将我市打造成为高质量的省域副中心城市,根据《中国足球彩票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取消城镇落户限制的若干措施》(赣市府办字〔2020〕6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有意愿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域的群众,均可向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未成年子女应随父或随母落户;鼓励先落户后就业,有就业意愿的,可申请落户拟就业地社区集体户。
(二)申请落户人员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落户申请承诺书(见附件)并根据不同落户情形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落户在自有房屋的,提交本人房屋所有权相关凭证材料;落户在单位宿舍的,提交单位证明。
2、落户在亲友家的,需携带拟落户户主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办理。
3、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在职证明。
4、落户在社区集体户的,需本人前来办理,并与派出所签订《落户申请承诺书》。
落户自有房屋、单位宿舍、亲友家、单位集体户的,可委托亲友办理,并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由本人和代办人共同签字的《落户申请承诺书》。
二、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户籍窗口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材料不全的,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二)公安机关认为的特殊情况除外。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城镇地域的定义。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城镇地域,是指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地域属性为城镇的区域,具体以国家统计局公布为准,人口信息系统中已添加地域属性标注。
(二)迁移人员信息不全的,由落户地派出所在办理落户手续时采集完善相关信息,做到应采尽采。凡能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一网通办”功能查询的,不得要求群众提供纸质材料。系统无法查询的,依据群众提供的纸质材料办理。未成年人须采集父母身份信息,成年人采集婚姻状况、配偶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三)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取消落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已办理落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操作办法针对各类人员落户城镇地域实行“迁入分类备案登记制”(备案登记按照公安部“城镇人口增减情况统计年报表”规定的迁移原因分类办理)。
(五)市局户政处和各县(市、区)户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常态化业务监管,做到权力下放,监管不缺,经常性开展户籍窗口队伍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户口管理工作,抽查派出所审批办理事项,确保户政业务办理规范化,同时实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稳步提高。
本操作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申请落户报告。
2.落户申请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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