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下列55辆车(有牌车辆31辆,无牌车辆24辆)因交通违法被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依法扣留,但违法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前来接受处理,现予以公告。请违法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强险保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大道59号交警开发区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将对所扣留的车辆依法予以处理。
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
2021年4月20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