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主要职责
赣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副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服务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实施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工作。(二)负责制定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计划,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负责对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考核的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三)负责承办中央、省驻市单位和市本级、赣州开发区的城镇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业务。(四)负责市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工作。(五)负责办理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工作。(六)负责全市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网絡的建设、管理和人员培训工作。(七)参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工作;指导参保单位的事故预防、职业病康复与伤残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八)参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审定工作。负责市本级、贛州开发区的定点机构服务协议的签订、定期考核及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主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基本情况
赣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编制数20人,其中:参公编制20人;实有人数20人,其中:在职人数20人;退休人员5人。
三、疾病商业补充保险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项目资金2800万已全部执行到位。
(一)项目概况
城乡贫困人口疾病医疗补充保险是为确保实现脱贫攻坚战略目标、在现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及大病保险(含二次补偿,下同)普惠制度基础上、对城乡贫困人口给予补充性医疗保障的特惠政策,必须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将其作为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完成脱贫攻坚政治任务的超常举措;必须完善脱贫攻坚医疗保障兜底机制,进一步织密城乡贫困人口疾病医疗补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相互融合,互为补充的健康扶贫医疗保障网;必须着力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突出问题,让城乡疾病贫困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自己负担的医疗费用大幅减轻,提升医疗保障水平为城乡贫困人口同步迈入全面小康提供健康扶贫医疗保障。
(二)项目执行情况
1、实施对象:城乡贫困人口疾病医疗补充保险的实施对象为各地通过精准识别并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和未进入贫困户建档立卡系统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以下统称城乡贫困人口),按照确保精准度和实现全覆盖的要求给予医疗兜底保障。2、保障时限:城乡贫困人口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原则上按年度整年投保,保险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贫困人口疾病医疗补充保险费用报销受理截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投保年度次年的3月31日,逾期不受理。城乡贫困人口疾病医疗补充保险从2017年起执行。3、筹资安排:(1)筹资组织的政策要求,市、县两级政府统筹组织筹资,市、县级政府落实。(2)筹资标准:2017年城乡贫困人口疾病医疗补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120元,市、县财政按2:8比例负担。以后年度原则上按此标准筹资,也可根据上年度该项保险业务实施绩效及当年城乡贫困人口人数,对筹资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3)筹资来源:各县(市、区)政府为城乡贫困人口购买城乡贫困人口疾病医疗补充保险的资金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资金,一并由政府全额承担。涉农资金整合县所需资金由县级政府通过统筹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予以安排。
(三)项目绩效评价
自评得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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