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赣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业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赣州精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年08月12日 09点30分 (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ZJG2022-GZ-C003
项目名称:赣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业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需求:
品目 |
项目名称 |
数量 |
主要服务内容及要求 |
业务范围 |
一 |
赣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业务 |
1项 |
详见公告附件 |
市本级、章贡、经开区、蓉江、南康、赣县 |
二 |
龙南、安远、信丰、寻乌、上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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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于都、兴国、瑞金、宁都、会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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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定南、全南、石城、大余、崇义 |
注:本项目只允许国内供应商参与响应
合同履行期限: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天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服务。服务期:3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响应。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有效期内的保险许可证。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2022年8月2日至 2022年8月8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工作日)。
地点:赣州精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方式:邮箱或现场获取。
售价:工本费0.00元/本。
四、提交磋商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地点:
截止时间:2022年8月 12日上午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赣州精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将营业执照及项目名称发送代理机构邮箱(邮箱:1766037736@qq.com)获取采购文件。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唐女士
电话:0797-8392161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5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赣州精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号中创国际城3号楼2710
联系方式:0797-837938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彭女士
电话:0797-8379389
附件: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工作,由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全市统筹采购保险供应商,市本级、各县(市、区)民工工资保障机构与中标保险供应商签订合作协议。在选择保险供应商时要充分考虑经营资质、政治担当、机构网点、服务能力、风控能力、偿付能力等因素。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保险机构经营情况、服务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中标保险供应商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业务。未中标的保险机构(含前期已在市本级、各县(市、区)民工工资保障机构备案的保险机构)在履行已承保期的保险责任后,自动退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业务。
1保费缴交标准
(一)统一承保费率。各保险机构应严格执行向金融监管部门报批备案的费率,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保费=年基础费率×应缴保证金金额×收费工期。
农民工工资支 付履约保证保险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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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 |
特级资质 |
一级资质 |
二级资质 |
三级资质 |
年基础费率 |
1% |
1.8% |
2.6% |
3.4% |
(二)明确保费收费工期。为确保保险保障覆盖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收费工期。投保单位在向保险公司缴纳实际保费的基础上,同时预缴部分保费,具体产生的保费据实进行结算。
合同工期 |
1年及以内 |
1年以上 |
收费工期 |
合同工期+6个月 |
合同工期+12个月 |
保险(保函)到期工程暂未完工的,申请人应提前30日办理保函延期,未办理保险(保函)延期或追缴保证金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保险合同工程提前竣工或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完全履行支付工资义务而提前终止的,保险机构不退还保险费,但需退还合同工期外加收的保费(如合同工期为一年以上的,需退还12个月的保费)。
2规范操作流程
(一)保险办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所在地民工工资保障机构开具的缴存保证金通知单,保险机构对企业资质审查、出具保险单,并由保险机构指定专人送达项目所在地民工工资保障机构收讫保管,再由民工工资保障机构开具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
(二)赔偿办理。保险机构在接到民工工资保障机构索赔通知书且索赔资料齐全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或指定的账户划支。
(三)保险追偿。保险机构在按规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保险赔偿款)后,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行使代位追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同。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在约定时限内向保险机构支付保险赔偿款的,民工工资保障机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必要时可责令停工、暂停网签预售等限期改正。
(四)保险终止。保险合同生效后,未经各县(市、区)民工工资保障机构书面同意,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经各县(市、区)民工工资保障机构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机构在解除保险合同时的有效保险金额内,按日比例退还未满期部分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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