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立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欧阳晓罗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等事项争议一案(于劳人仲字〔2022〕第545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于劳人仲字〔2022〕第545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28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16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520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0160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护理费2757.52元;
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204元;
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144081.52元,限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上述费用。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赣州市于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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