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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朱婷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赣蓉劳人仲案字〔2023〕第242号)仲裁裁决书。
赣蓉劳人仲案字〔2023〕第24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7月工资1550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赣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赣州蓉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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