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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陈炳辉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赣蓉劳人仲案字〔2024〕第19号)仲裁裁决书。
赣蓉劳人仲案字〔2024〕第19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和2023年7月工资5034.65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报销费用445.35元。
本裁决第一项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第一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第一项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第一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第二项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第二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第二项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赣州蓉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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