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赣州市行政审批“2号章”使用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8月16日
赣州市行政审批“2号章”使用
管理规范(试行)
为确保行政审批“2号章”使用管理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规范性,制订本管理规范。
一、使用范围
(一)“市县同权”改革中“下放实质性审核权”事项,市直单位授权县(市、区)审批单位使用市直单位的行政审批“2号章”承接实施。
(二)县(市、区)审批单位在办理“市县同权”改革中“下放实质性审核权”事项时,依法依规做出审批决定,可直接加盖市直单位的行政审批“2号章”。行政审批“2号章”具体设置见附件。
(三)县(市、区)审批单位在办理时应注意严格区分县级原有审批事项与“市县同权”改革中的“下放实质性审核权”事项,规范行政审批“2号章”使用范围。行政审批“2号章”仅适用于办理“市县同权”改革中“下放实质性审核权”事项,“下放实质性审核权”事项管理实行动态管理。
二、使用要求
(一)行政审批“2号章”应当由市直单位刻制,并与县(市、区)审批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用章依据、用章范围、适用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行政审批“2号章”使用原则上由县(市、区)审批单位用章人员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三)县(市、区)审批单位严格按用章范围使用印章,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并建立印章使用台账,分类登记用印章的时间、使用的事项、批准领导、证书编号、审批文书编号等内容,并归档留存备查。
(四)县(市、区)审批单位接受市直单位监督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及时汇报,查明情况,依法处理。
(五)县(市、区)审批单位分别于每月将“市县同权”改革中“下放实质性审核权”事项的办理情况和行政审批“2号章”使用情况向对应市直单位书面报告。
三、各级职权职责
(一)市直单位职责
1.负责监督县(市、区)审批单位规范实施审批权限和使用行政审批“2号章”,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建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适时开展现场稽核、督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防止出现接放脱节、权力真空、监管空白、推诿扯皮等现象。
2.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和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题培训,通过专题培训、现场指导、案例示范、网上咨询等方式抓好业务培训。指导县(市、区)审批部门安装审批信息系统,授予系统登录权限,并及时转交实施事项所需的各类文件、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制式证明、证书等材料。
(二)各县(市、区)职责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咨询、协调等工作;根据改革进展,及时在线上线下依法调整公布办理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指南,畅通咨询渠道,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2.主动对接市直单位,每月将有关审批信息和行政审批“2号章”使用情况报送市直单位,接受市直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于审管分离事项,及时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将审批结果信息推送至相应监管单位,强化审管联动。
3.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强化业务学习培训,提升承接能力。完善审批信息系统,配齐配全技术设备。
4.依法承担实施授权事项所产生的费用,严禁向行政相对人收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5.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相关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严格规范用章,严禁再行委托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
四、相关责任划分
1.市直单位依法承担各县(市、区)审批单位在规定范围内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法律责任。市直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根据各县(市、区)审批单位实施不当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过错程度、损害大小,依法予以问责追责。
2.各县(市、区)审批单位依法承担以自己名义或超越权限范围实施有关权力事项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依法承担办理事项过程中因违法或者不适当行为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五、监管措施
(一)“市县同权”改革事项须纳入当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管。
(二)市直单位应当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定期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县(市、区)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
(三)对发现的问题,市直单位有权责令相关县(市、区)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问责追责;对实施过程中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许可行为有权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六、其他事宜
(一)本规范未尽事宜,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另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二)本规范的解释权由赣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最终解释。
(三)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附件:赣州市行政审批“2号章”设置表
附件
赣州市行政审批“2号章”设置表
序号 |
县(市、区) |
行政审批“2号章”名称 |
备注 |
1 |
章贡区 |
赣州市XX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 |
对照“市县同权”改革下放实质性审核事项,由市直有关单位刻制行政审批“2号章”,并与各地签订使用协议授权使用。 |
2 |
南康区 |
赣州市XX局行政审批专用章(2) |
|
3 |
赣县区 |
赣州市XX局行政审批专用章(3) |
|
4 |
信丰县 |
赣州市XX局行政审批专用章(4) |
|
5 |
大余县 |
赣州市XX局行政审批专用章(5) |
|
6 |
上犹县 |
赣州市XX局行政审批专用章(6) |
|
7 |
崇义县 |
赣州市XX局行政审批专用章(7) |
|
8 |
安远县 |
赣州市XX局行政审批专用章(8) |
|
9 |
龙南县 |
赣州市XX局行政审批专用章(9) |
|
10 |
全南县 |
赣州市XX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0) |
|
11 |
定南县 |
赣州市XX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1) |
|
12 |
兴国县 |
赣州市XX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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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宁都县 |
赣州市XX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3) |
|
14 |
于都县 |
赣州市XX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4) |
|
15 |
瑞金市 |
赣州市XX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5) |
|
16 |
会昌县 |
赣州市XX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6) |
|
17 |
寻乌县 |
赣州市XX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7) |
|
18 |
石城县 |
赣州市XX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