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3〕20号)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梳理、分类规范行政备案事项,消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提升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2024年7月4日,市政府办印发了《关于公布赣州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现就《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22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行政备案规范管理工作,学习借鉴河北、浙江、湖北三省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制定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全面梳理、分类规范行政备案事项,推进行政备案规范化、法治化。2023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公布了《江西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要求认真落实行政备案管理制度,按照“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标准统一、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规范管理和实施行政备案事项。
2024年3月,结合我市实际,市行政审批局牵头相关部门对照《江西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梳理认领了本部门系统实施的市、县、乡三级行政备案事项。2024年4月,根据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际,我局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备案事项的实施机关,形成了《关于公布赣州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征求意见建议,文稿修改完善后,于4月23日通过了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的部门职能匹配审查和合法性审核。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严格备案事项规范化实施。要求各地各部门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规范进行备案,并编制形成办事指南,在江西政务服务网公布。实施规范可在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作出有利于企业群众办事的优化调整。二是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要求各地各部门建立和完善协同机制,行政备案事项应当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统一管理。行政备案事项原则上实行即来即备,按规定须进行审查的,由实施部门审查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备案。三是全面实行备案事项“一网通办”。要求各地各部门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应当将行政备案事项全部纳入江西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向社会公开江西政务服务网线上申报渠道,实行“网上办理”“一网通办”。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各地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的备案事项,通过审管联动平台将相关备案信息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备案事项的监管,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依法依规处理。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政备案实施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严禁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
文稿附件公布了《赣州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江西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
三、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编制清单。去年年底省政府公布的《江西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重点从行政备案的事项设定、清单管理、运行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为各地进一步提升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提供了重要指导。对此,我市对照2023年版的江西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以“认领为常态、不认领为例外”为原则编制形成了2024年版的赣州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清单逐项明确了行政备案事项的主管部门、事项名称、备案机关以及设定和实施依据等要素,确保全市行政备案事项的规范性。
二是实现“清单之外无备案”。此次清单覆盖了依法设定的市、县、乡三级行政备案事项239项,涵盖了公安、交通运输、住建、自然资源等22个部门系统,其中市级实施146项,县级实施206项,乡级实施3项,实现了一张清单管备案。列入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的,要严格依照清单规定实施备案,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实现管理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要求备案,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真正实现“清单之外无备案”。
三是强化备案与监管协同。行政备案事项公布后,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备案与监管的协同互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备案部门要及时将备案结果推送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将相关执法信息及时反馈备案部门。如申请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备案的,由备案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撤销。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发、转发与行政备案业务有关的文件时,或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调整变化的,要及时流转告知备案部门掌握相关政策,确保事项备案合法合规。
解读单位: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解读人:职转科 杜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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