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应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部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以下简称《预案管理办法》)作出修订。《预案管理办法》修改的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何做好后续贯彻落实工作?记者就此采访了应急部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
一、坚持目标导向,充分吸收各方意见
机构改革后,应急部加快推进有关规章清理工作。据介绍,《预案管理办法》的修改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的需要。2018年10月,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修订等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修订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预案管理办法》在应当修订的范围之列。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有关规定的需要。《条例》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演练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要求,《预案管理办法》需要与之相配套衔接。三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需要。机构改革后,应急部门作为新组建部门,应急预案的主管部门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应急部党组高度重视《预案管理办法》修订工作,黄明书记多次作出批示指示。应急部政策法规司在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等单位大力配合下,认真研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现状,提出具体修改条款,征求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防科工局等15个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的意见基础上作进一步完善后,报请应急部部务会审议通过。2019年7月11日应急部以部令第2号公布《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找差距、强弱项,突出预案管理亮点重点
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管理涉及方方面面。《预案管理办法》修改任务重,时间紧。应急部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方面深入研究预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在明确工作总的思路基础上,突出预案管理亮点,既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精简应急预案备案相关材料,方便生产单位和企业备案,又要严格对照《条例》的新要求,找差距、强弱项,突出应急预案的重点领域、重点风险的防控,确保《预案管理办法》修改与《条例》充分衔接,有效发挥预案在风险管控、隐患治理、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基础保障作用。此外,要遵循规章立法技术要求,对违反生产安全预案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严格遵照《条例》进行处罚,不得突破上位法,确保不设立法规之外的其他义务。
据介绍,《预案管理办法》修订涉及19项内容,涵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主要内容是:将《预案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修改为“应急预案电子文档”,减少企业和群众办事“线下跑”,进一步落实“让信息多跑路,企业和群众少跑腿”。依据《条例》第7条中关于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的有关规定,对《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作相应修改,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等有关重点单位,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有关部门进行应急预案备案。依据《条例》第8条中关于政府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的有关规定,对《预案管理办法》第32条和第33条中关于应急预案演练的相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明确其他有关单位预案管理职责,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根据《条例》要求作出相应处罚。
三、以主题教育为契机,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直接关系到应急救援的效率,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据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要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全面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应急部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预案管理的各项工作,严格取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的纸质要求,将企业便利备案落地到位;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等重点监管单位,以及宾馆等重点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制修订、演练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细化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持续提升应急预案的系统性、科学性,推动应急预案管理更好地服务大国应急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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