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实施机关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二、许可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江西省环保厅关于下放25项省级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赣环办字[2014]1号)。
三、办理条件
1、辖区内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项目;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项目受理需要提交的材料
填写规范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注册并填写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rsmsreq/login.jsp生成后打印);
五、许可实施程序
六、许可决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受理地址:赣州市章贡区贺兰山路8号市生态环境局610室
受理电话:0797-8685082
九、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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