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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环行罚〔20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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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0〕17号

龙南市中翔加油站:

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7NBFL17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东江乡晓坑村

投资人:林文建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移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函》(环办执法函〔2020〕421号),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油站建设项目涉嫌环评文件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和内容虚假等问题线索开展调查核实。

经审查,你加油站委托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龙南县中翔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和内容虚假等问题,主要包括: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章节(11-20页)、社会环境简况(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文物保护等)章节(21-22页)内容从其他项目报告中摘取;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第24页表3-2地下水环境水质监测点位中GW1、GW2、GW3、SW1、SW2、SW3的水位标高未监测,由编制人员按模板编制;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环境风险评价分析章节(第64-65页)数据前后不一致;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体为渥江,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中“项目周边敏感水体为濂江”,同时未对渥江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价。

以上事实有2020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移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函》(环办执法函〔2020〕421号);2020年9月24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协助开展生态环境部移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嫌违法问题调查工作的通知》;2020年929日对龙南县中翔加油站站长林道文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929日对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驻江西片区业务经理陈雅军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023日对龙南县中翔加油站法定代表人林文建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龙南县中翔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部分复印件(共13页)等证据为凭

加油站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情形。

2020年11月30日,我局向你加油站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0〕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加油站于2020年12月3日收到,于2020年12月4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0年12月22日举行听证会。经我局案审委员会讨论认为,你加油站听证会上提出的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3607 0120 0007 1429 9405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缴款时必须在摘要(备注)栏注明缴款编码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中国足球彩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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