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2〕1号
江西石磊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58401785X7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筠门岭镇氟盐化工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杨赋斌
你公司无水氟化氢项目为2021年赣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类别:大气环境)。2021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用于监测二号炉生产线外排废气的二线CEMS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历史数据显示2021年10月7日、10月8日、10月9日粉尘小时均值多次出现异常。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公司脱除二氧化硫喷淋产生的水雾被监测设备识别为粉尘,造成监测设备不能保持正常运行,导致二线CEMS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粉尘数据不准确。
以上事实属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有2021年10月9日你公司安环部长肖伟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关于印发2021年赣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赣市环综合〔2021〕1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2021年12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1〕3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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