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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环行罚〔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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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26

赣州市京都啤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781489602N

地址:江西省瑞金市经济开发区金鑫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金军民

2021年3月19日你公司被列入《2021年赣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1年7月30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督办函(赣市环评督〔2021〕77号),要求你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比对,并与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控设备联网。2021年10月9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尚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2021年赣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1年10月9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军民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2021年12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1〕3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于2021年12月21日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1月11日我局举行听证会,你公司提出以下理由要求免于处罚:1.你公司经营困难;2.你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提交了一份《关于暂缓安装污水在线监测系统的报告》至当地监管部门;3.你公司已于2021年10月30日安装了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4.你公司系初犯,未造成实际环境污染。我局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复核及集体审议,我局认为:1.在我局下发督办函(赣市环评督〔2021〕77号)后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即2021年7月30日至2021年10月9日期间),你公司一直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你公司主观上无及时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意愿;2.你公司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已造成部分废水未经监测直接外排的后果;3.你公司首次违法、2021年10月30日安装了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的情形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因此,我局认为你公司要求免于处罚的理由不成立,对你公司的部分听证意见予以采纳,并在法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内作为从轻处罚的量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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