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南昌盛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9593766350M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金龙镇岗背村娟坑
法定代表人:曹明祥
根据相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2022年11月21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在2022年8月4日对柴油车辆赣B6823学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中,车辆赣B6823学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8.2.2条的规定“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但你公司判定车辆赣B6823学检测结果为合格,并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检测报告编号:360729352208040942093783)。
以上事实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3年2月1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细化规定“1.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定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10万一20万元罚款”,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大写:陆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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