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市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局>服务>行政权力运行>环境处罚

在线检阅: 搜索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环行罚〔2023〕8号

访问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市环行罚〔20238

被处罚主体信息:兴国县长运机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20634657457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长冈乡蹍龙坪

投资人林耕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群众举报,2023410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厂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有组织废气总排口正在排放废气。赣州市兴国生态环境局当场委托江西省南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厂有组织废气总排口外排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江西省南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NHJC-A-2023-565)显示:该厂有组织废气总排口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为695mg/m?,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修改单规定的排放限值150mg/m?的3.63倍;该厂有组织废气总排口外排废气中氟化物浓度为7.83mg/m?,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规定的排放限值3mg/m?的1.61倍

行政处罚依据和结果: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细化规定,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一部分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该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40万元(大写:肆拾万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名称: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1024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