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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问题(第29号)整改销号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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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西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销号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环督整改办字〔2018〕4号)及《江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现就赣州市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问题(第29号)整改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如期完成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省级考核目标。经自评,我市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自评得分为110.9分,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自评得分为105.1分,综合自评为优秀等次。

2.坚持对全市水质超标降类情况进行通报,督促有关县(市、区)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推进整治。安排专人实时跟踪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发现异常,及时处置。

3.2021年,赣州市在考核断面增加的基础上,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质优良率达到98.6%,同比上升4.1个百分点,优于2018年3.4个百分点,水质综合指数保持全省前列。其中重点流域断面水质优良率为100%;22个县界断面水质优良率为100%南康车头桥、梅江江口、峡山和濂水。河口等4个断面未超标降类,水质均为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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