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医保办字〔2020〕14号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病房类别标识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赣州经开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赣州蓉江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驻市)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赣州市医疗机构床位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市医保字〔2020〕28号)精神,规范医疗机构病房不同类别的标识管理,做到病房标识规范化、具体化、直观化,有清晰的视觉导向,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范围
医疗机构报赣州市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的普通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四人间、五人间和六人间及以上;以及备案的(特需)单人间、(特需)双人间病房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标识。
二、标识规格
医疗机构病房均采用贴墙式标识,标识设置应符合人的视觉习惯,设置高度为标识牌底边离地面1.7米—1.9米之间,并将标识牌固定于病房门的两侧上端。医疗机构可自由选择病房标识牌的材质,普通病房的标识:长35cm、宽25cm,字体:方正粗黑宋简体,颜色:白底深蓝色字,字体大小:150号。特需病房的标识:长35cm、宽25cm,字体:方正粗黑宋简体,颜色:白底深绿色字,字体大小:150号。
三、标识时间
医疗机构在提交病房床位费收费申请报告至赣州市医疗保障部门核定之前,应当事先将申报床位按本通知规定进行标识,并在医院的信息系统中标识相应房间号及床位类别,通过当地医疗保障部门现场初审。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经通过赣州市医疗保障部门批复的病房床位,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批复一个月后完成对病区内病房类别、信息系统中类别的标识。
附件:病房标识样式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病房标识样式
普通病房标识
特需病房标识
抄送: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市医疗 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
赣州市赣州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印发 |
印发数:35份 核稿人:刘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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