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12月30日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江西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47号),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2021年8月23日,江西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试行)》(赣医保发〔2021〕12号),从2021年10月1日起,扩大了省本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医保制度进一步得到健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江西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47号)、《关于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试行)》(赣医保发〔2021〕12号)文件精神,赣州市医疗保障局先后经过集中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评估起草并出台了《关于在定点药店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试行)》。
二、目标任务
一是纾难解困,回应企业诉求。防疫抗疫进入第三年,在后疫情时代,市场经济不景气,全市3020多家药店市场经营生存面临客流量急剧下滑、经营困难、举步维艰的局面。为增强医药市场活力,赣州市医疗保障局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全面实施“医保经办惠民行动”,积极回应企业诉求,主动作为,通过放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定点药店使用范围,进一步优化了医药企业营商环境,通过释放群众购买力,助力医药企业渡过疫情难关。
二是主动担当,助力疫情防控。近期我国疫情多发频发,防控形势复杂严峻,酒精、消毒液等仍然家庭必备的防疫物资。为进一步消除群众购买防疫物资的后顾之忧,赣州市医疗保障局主动作为、创新思维,在疫情防控中彰显医保担当,《关于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定点药店使用范围的通知(试行)》施行后,职工参保人可用个人账户在定点药店支付消毒用品(卫消字)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减轻群众采买防疫物资负担。
三是利民惠民,保障群众待遇。一直以来,市医疗保障局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推行放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药店适用范围的利民惠民举措,满足职工参保人不断提升的自我保健、预防疾病意识和对个人账户资金用到实际所需的希望,职工参保人本人可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准字号、中药饮片等药品,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等医疗器械以及医用耗材,有效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保障群众待遇,促进“防未病、看小病”的防治服务体系建设。
四是先行先试,缓解基金沉淀压力。赣州市医疗保障局不断探索解决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基金沉淀、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不高、统筹基金支付能力下降的难点赌点问题,《关于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定点药店使用范围的通知(试行)》的出台是赣州市医疗保障局创建“江西省医疗保障综合改革先行示范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供给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试行)》的具体表现,有力地缓解医保基金沉淀压力,灵活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三、主要内容
2022年5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在原政策基础上,扩大到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准字号、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医用耗材和消毒用品(卫消字)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涉及范围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解读来源: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8083763
附件:关于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定点药店使用范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