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会议精神,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促进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和《赣州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赣市府字〔2022〕38号)等要求,市医疗保障局代为起草了《赣州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首轮调价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12月印发,现对此文件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5月第十九次中央深改会上亲自审定的改革任务,国家医疗保障局选定了江西赣州、河北唐山、江苏苏州、福建厦门、四川乐山等5个城市作为直接联系指导的改革试点城市。我市试点总体方案于2022年3月1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4月28日获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于5月31日获国家医疗保障局批复同意。试点总体方案获批后,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的统一部署有序推进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组织专班及时起草了首轮调价方案,《方案》于2022年11月25日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2月14日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方案》共四部分内容,包括基本原则、调价总量、主要任务、工作要求等,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明确了调价原则。一是结构调整、总量控制。按照经济发展、医疗进步的内在规律,建立全市价格调整总量调控机制,医疗服务价格做到有升有降,逐步到位。二是理顺价格、体现价值。在取消药品耗材加成、常态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大幅降价基础上,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突出技术劳务价值,稳妥有序推动技术劳务与物耗分离。三是政策协同、形成合力。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改革与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分级诊疗、医保支付等政策协同推进、衔接配套。
(二)明确了可调价总量。根据上一年度全市GDP增长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增长率等相关指标,综合测算出试点首轮可调价总量为6564.25万元,其中通用型可调价总量为1312.85万元,复杂型可调价总量为3282.13万元,其他医疗服务价格可调价总量为1969.27万元。
(三)明确了实际调价内容。此次调价的实施范围为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涉及通用型、复杂型项目424项,占全市收费项目的10%左右,涉及上调金额10525.6万元,涉及下调金额6628.14万元,对冲后总体净上调3897.46万元,增幅1.01%(以2021年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的医疗服务收入38.5亿元为基数),价格调增部分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门诊、住院平均报销比例70%)。
(四)明确了执行调价时间。经报请国家、省医疗保障局同意,我市首轮调价计划从2023年1月1日零时起执行。
三、相关配套政策
(一)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此次调价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1版)》中的编码和支付类别继续纳入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其调价部分同步纳入医保政策报销范围)。
(二)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各公立医疗机构需至少提前一周在醒目位置进行价格公示,做好政策解答,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主动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
(三)积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公立医疗机构要积极做好价格调整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政策,认真、耐心回应群众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做好有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应对突发情况,如有重大问题,需及时向市医疗保障部门报告。
解读来源:赣州市医疗保障局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国家试点工作专班
解读人:钟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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