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乙类乙管”后医疗保障优化措施的通知》(赣医保发〔2023〕1号)要求,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认真落实“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赣市医保发〔2023〕1号),相关政策自新冠病毒感染(以下简称“新冠”)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新冠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文件对新冠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实施延续保障,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部门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参保地财政负担40%(未参保的由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负担40%)。上述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再向财政部门申请结算。该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关于新冠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
为保证新冠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文件要求实施专项保障提高门急诊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治疗新冠的报销水平。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目录内(含临时增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且在医保目录范围内,与新冠救治有关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临时纳入我市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报销比例为70%。专项门诊保障报销后不再叠加享受其他医保报销(含门诊统筹)政策。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三、关于新冠患者用药保障
文件对新冠患者需求用药实施医保支付临时保障,在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范围内但属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外的新冠治疗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进行支付。因药品供应不足,可参照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冠治疗药品目录,由省医保局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提出临时纳入省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期限及报销类别,报国家医保局备案,我市执行临时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药品目录。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四、关于新冠患者在线诊疗
文件要求,市医疗保障局统一新增设立“互联网(远程)新冠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区分医务人员等级,按线上线下相同的标准制定价格,纳入医保按“甲类”进行支付,按规定为出现新冠相关症状、符合《新冠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报销标准线上线下一致。新冠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支付政策执行。
五、关于相关药械供应和价格管理
文件要求继续落实新冠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切实强化农村和基层用药供应保障。
六、关于医保经办服务管理
文件要求各地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冠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临时新冠治疗医保服务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冠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充分发挥经办力量,推进服务下沉,各级经办机构要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等经办服务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地区、城市社区健康宣传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
七、关于相关部门职责
文件强调新冠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等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及时做好新冠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负责指导新冠患者的信息、数据及时上传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及时完成HIS系统接口改造,实现与省信息平台对接;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和具有新冠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八、关于提升医保保障能力
文件要求医保支付新冠费用实行专项保障,不纳入DIP支付范围,不纳入年度基本医保统筹总额预算范围,从医保基金历年结余基金中列支,实行单独统计、单独按项目结算。医保基金确出现收不抵支时,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