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及《关于印发<赣州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和<赣州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准入和退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市医保字〔2020〕40号)、《关于开展2021年赣州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准入工作的通告》及相关文件精神,我中心组织专家对全市申报医疗保障定点的医药机构进行了综合评估。现将评估合格的医药机构予以公示,评估不合格的医药机构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示时间:2021年9月23日至2021年9月29日。
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请于2021年9月29日前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和电话向赣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定点管理科反映。
电话:0797-8083779
邮箱:ghsjk20190124@163.com
附件:1.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
赣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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