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全市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实施林业和草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生态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三)负责全市森林、湿地、草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拟定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制定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四)负责监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划,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五)负责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相关改革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全市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六)负责查处全市重大林业行政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开展跨部门执法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县(市、区)林业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七)拟定全市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和推动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承担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八)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
(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市级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组织市属国有林场的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指导县(市、区)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指导县(市、区)开展国有林场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指导、管理林业基本建设、多种经营和技术改造工作。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承办中央财政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和林权抵押贴息贷款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政策性林业保险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林业资产。
(十一)负责林业科技和人才的管理、培训工作。管理、督促林业科技项目的实施。开展林业科学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贯彻执行《江西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组织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指导、协调、督促部门造林绿化。 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名木古树的普查,并实施监督管理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防沙治沙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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