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程序。
办事流程
一、立案程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是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关。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统计工作关系,分工立案;对有重大影响或有其他必要需指定管辖的案件,上级统计部门有权决定其管辖。
各级统计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对于发现的统计违法线索和材料,统计部门应进行审查。对确有统计违法事实存在、需要追究统计法律责任且在自身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办好审批手续,指定两名以上的统计执法人员具体承办案件。
统计执法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被检查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调查取证程序
统计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项公务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统计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前,应先通知被检查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统一制发的统计执法证件,并向被检查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说明来意,交待检查的项目和需要对方提供的有关材料。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视情况(如统计人员不在或当事人以借口推托等情况)决定是否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统计执法人员在检查结束后,应向被检查单位领导及其有关人员反馈检查的主要情况,相互交换意见。
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凡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以及当事人对统计检查查询书所提问题的回复等。
收集证据可以采取全面取证和抽样取证两种方法。能抽样取证说明问题的,一般不再全面取证。收集物证应尽可能取得原物,不能取得原物的,可以拍照、影印或者复制,同时注明出处和原物保存单位。
收集证据时,如果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全措施,及时向当事人出具由本局负责人签发的《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事后,要及时向本局负责人报告。采取保全措施后必须在七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执法人员可以向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询问时,应讲明出证要求和出证责任。询问可以在当事人的所在单位或者执法人员的所在单位进行。相关人员如果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提交书面的证言。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不得当面肯定或者否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家庭单项资料的证据,必须保密。
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应当将《调查询问笔录》交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当场审核、签章,任何人不得涂改或者毁弃证据材料。当事人可以提出更改部分或全部证言,但必须写明更改原因,不退还原证。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另附说明。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记明情况,包括在场人员姓名、身份、职务及不签字的原因等。
执法人员在检查或者调查结束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复核,如果发现缺少有关的证据或者材料,要及时补充调查。
三、调查终结审核程序
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本局主要负责人或主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填写《案情调查终结报告》,具体程序如下:
(一)执法人员自审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对调查材料进行自审,要对调查笔录所记录的各项内容的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全面审查的具体内容有:
①所记录的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各个统计指标数据、计量单位是否正确;日期是否正确;签名盖章等手续是否完备。
②证据是否齐全,相互之间是否衔接,是否可以充分证明统计违法行为成立。
初步处理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证据不充分,不能证明违法行为成立的,建议销案;
②违法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销案;
③统计违法行为成立,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具体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建议;
④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初审
执法人员自审完毕,要将所有调查笔录、证据及相关材料、初步处理意见交本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审核调查笔录、证据及相关资料的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齐全、有效,处理意见是否合法、恰当。
(三)本局主要负责人或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核
经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交本局主要负责人或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审核。
对将处以数额较大罚款或案情复杂的案件,要召集执法领导小组成员和执法人员研究案情,确定处理意见。意见决定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笔录》,并让当事人审核、签章。
四、听证程序
统计部门将对统计违法当事人作出数额较大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听证的,统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作《举行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七日前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到时不出席听证会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应取消听证。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宣布退出听证会场的,听证机关宣布听证终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公开举行的,应当通告。通告需载明当事人名称、案件调查人员姓名、案由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由统计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统计部门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予以审核。主持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由局长另行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直接决定。
案件的调查人员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听证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听证委托书》。
举行听证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双方必须分别出示各自证据,相互辩论,申明理由,辨明事实,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辩论结束后,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听证应当《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由当事人、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的,由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主持人对听证笔录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不承担统计局组织听证的费用,但应承担自己聘请律师、取得证据等所发生的费用。
具体听证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听证开始程序:
①书记员核对听证参加人是否出席听证,宣布听证会纪律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准备工作完毕;
②主持人自我介绍,介绍听证员、书记员,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会开始;
③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告知当事人享有最后陈述权;
④不公开听证的案件,主持人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二)质证辩论程序:
①主持人宣布听证会质证、辩论开始;
②调查人员提出查明的事实、证据,拟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建议;
③询问证人。主持人应当告知证人要如实提供证言及有意作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调查人员经主持人许可,可以询问证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主持人对证人发问,或者请求主持人许可直接向证人发问。主持人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④出示物证并让调查人员和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场证人的证言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场宣读,并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⑤当事人陈述和辩护;
⑥调查人员、当事人发言,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⑦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三)听证结束程序:
①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②当事人核对听证笔录、签字。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报告,将听证笔录与听证报告一并上交统计部门负责人。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案由;②当事人、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③听证的时间、地点;④听证的简单经过;⑤听证认定的案件事实;⑥处理意见和建议;⑦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签名;⑧听证报告制作日期。
五、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发出后,当事人依照规定进行陈述、申辩,如果其陈述、申辩的理由会对之前认定的事实造成实质上的影响时,应当返回本程序中的调查终结审核程序,重新作出处理意见,并根据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发文进行通报批评。
经过听证的,组织听证的机关应当对听证报告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发文进行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制作完毕的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主要有三种:
①直接送达,由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②留置送达,统计部门按照第一种方式送达遭拒签时,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存档联上记明拒收的事由、日期、送达人和见证人签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三联留置当事人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③邮寄送达,即通过挂号信、特快专递等邮寄方式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发文通报批评的,内容应包括:违法事实、情节;依法应追究的法律责任;查处情况以及适当的评语。通报内容拟定后,经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定,由统计局长或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签发。
六、行政处分程序
执法人员认定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属于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执法人员向局长或者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汇报案情,并按照调查终结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分以下情况作相应处理:
(一)建议由被查处单位的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执法人员制作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建议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被查处单位的主管部门,一份送同级监察机关,一份存底。建议书应包括:违法者姓名、性别、职务、违法事实及情节,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条款,给予处分的建议,处理的期限,签发意见的时间,落款并加盖统计行政机关公章。建议书由统计局的执法人员或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送达其主管部门,同时向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送达的建议书要有回执,由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保存,以便催办。
(二)直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处理的,由执法人员制作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建议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一份存底。
建议书应载明:违法者个人姓名、性别、职务、违法事实及情节,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条款,给予处分的建议等,落款要加盖统计行政机关的公章。由统计局长、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或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向同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有关负责人汇报,并送达建议书。
(三)被查处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果久拖不决的,统计部门要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处理。
七、行政复议程序
当事人对包括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在内的统计部门对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统计部门申请复议的,由上一级统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复议事项。
申请行政复议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复议机关应当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统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说明理由后,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以下规定做出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之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局领导同意的意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复议结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作出复议决定的日期。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并加盖公章。
复议决定书的送达方式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相同。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八、行政诉讼程序
当事人对经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应积极做好以下应诉准备:
①聘请律师或者指定人员应诉。聘请律师的,要向律师详尽介绍有关案情、提供所有案卷、有关法律、法规、统计方法制度及律师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不聘请律师的,要指定对法律较熟悉、了解统计业务的同志负责应诉;
②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③积极到庭应诉。设区市和县(市、区)统计负责人应当亲自出庭。确实不能亲自出庭而委托他人出庭的,应当制作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具体委托的权限,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参加庭审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核对审判人员与原告的关系,决定是否申请回避;
②原告提出的新观点、新证据。
一审法院判决胜诉,如对方未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应主动向被处罚单位催交罚款;如败诉,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胜诉,应主动向被处罚单位催交罚款;如判决败诉,若有必要,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九、申请执行程序
统计部门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或者对经过复议或者诉讼维持的原处理决定仍不履行的,统计部门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缓交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统计局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十、结案、案卷归档程序
统计部门对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在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应填写《结案报告表》,报经主管领导同意,予以结案。同时,依据有关备案制度,报上一级统计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备案。
已经结案的案卷,应及时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的原则是“谁办案、谁立卷”、“一案一卷”、“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
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案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的原件:
①立案报告表;
②各类笔录、各类送达文书的存档联及其他有关证据;
③案情调查终结报告;
④强制执行申请书;
⑤罚没收据;
⑥结案报告表及其他与本案有关的重要资料。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实行一案二卷(正卷和副卷)制度,一卷一号。正卷是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对外公开的文件材料;副卷是不能对外公开的文件材料。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正卷内的文书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⑴卷内目录;
⑵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行政复议裁决书;
⑶行政复议接待登记表;
⑷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
⑸行政复议案件立案登记表;
⑹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及答辩通知书;
⑺行政复议案件答辩书及附件;
⑻各类笔录(包括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工作联系笔录、审理笔录和对原行政机关处罚决定案卷的阅卷笔录),按时间顺序排列。
⑼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前,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后);
⑽结案报告;
⑾退卷函;
⑿备考表。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副卷内的文书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⑴卷内目录;
⑵结案报告;
⑶行政复议案件立案登记表;
⑷行政复议案件评议笔录(或复议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向主管领导汇报案件情况笔录);
⑸机密文件抄件;
⑹内部请示、报告及批件;
⑺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⑻备考表。
本程序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