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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赣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制度》和《赣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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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市统办字【20147

 

各县(市、区)统计局,市局各科(室、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我局重新制订了《赣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赣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制度》和《赣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现予以公布,请认真学习宣传,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

  1、赣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2、赣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制度

3赣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赣州市统计局

                   2014年3月6

  

 

 

 

 

 

 

附件1

           赣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 为保证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赣州市统计局为本行政区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单位,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 统计行政执法责任人。赣州市统计局局长是本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局统计行政执法的决策和领导工作,及对本局落实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和督促责任。

  第四条 统计行政执法的具体责任人。赣州市统计局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是本局统计行政执法的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

  (一)负责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普及;

  (二)对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领导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五条 各科室(室、中心)负责人是本部门统计行政执法的具体责任人。各科室(室、中心)工作人员按各自分工,负责贯彻实施本专业统计工作制度,查处本专业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做到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到人。

  第六条 监察室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责任:

  (一)监督、检查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三)参与组织统计执法检查,查处与本科室(室、中心)职能相关的统计违法案件。

  第七条 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责任:

  (一)负责有关统计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审核和清理、编纂工作;

  (二)参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三)负责行政执法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八条 法制科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责任:

  (一)负责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

  (二)建立和完善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制度;

  (三)负责有关统计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报备工作;

  (四)负责统计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管理及统计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组织、协调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和本局相关科(室、中心)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组织完成上级统计机构下达的统计检查和案件查处任务;

  (六)受理、承办揭发或举报的统计违法案件;

  (七)组织本局统计违法案件听证会的筹备工作;

  (八)负责统计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九)负责全市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对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监督工作;

(十一)统计方法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二)布置、汇总、上报全市统计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及统计行政执法情况;

  (十三)对本局统计执法人员的统计执法情况进行监督,纠正不当执法行为;

  (十四)参与本局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各专业科(室、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责任:

  (一)贯彻执行本专业的统计制度,起草或参与制定专业的统计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依法查处各专业的统计违法案件;

  (三)承担相关统计数据质量日常检查工作;

  (四)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本专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五)承担局长授权或上级部门委托的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会同法制科查处相关专业的统计违法案件;

  (七)综合科除上述执法责任外,负责对外提供、公布统计数字和资料,并查处相关统计违法案件。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共同责任:

  (一)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二)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在执法工作中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坚持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四)执法人员对违反执法程序或拒绝、拖延履行职责等其它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统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按照《赣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赣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制度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江西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检查

  第一条 市统计局要认真组织实施上级统计机构部署的统计执法检查,并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和业务特点组织开展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质量抽查,促进统计执法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条 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责任的科(室、中心)应当根据《赣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 成立赣州市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审议小组,负责审定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计划和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动员、部署,审定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加强对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时,各科(室、中心)应当根据检查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和专业特点,拟定检查计划,报法制科备案。

  对未发现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的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第五条 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第六条 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检查时必须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第七条 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根据情况做出处理:

  (一)没有发现问题的,由执法检查人员提出客观、公正的执法检查结论,并告知被检查单位;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由执法检查人员依据不同情况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提出统计检查建议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符合简易处罚程序规定的,执法检查人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收集检查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提交统计执法检查报告,并将当场做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领导及法制科备案。

           第二章 简易程序

  第九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被处罚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处罚理由、处罚依据不存在异议的,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各科(室、中心)在日常统计工作中应加强统计违法案件证据材料的收集,积极运用简易程序查处本专业的统计违法案件,提高统计执法效能。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报局领导和法制科备案。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第十四条 对需要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相关科(室、中心)应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法制科,由法制科根据案件情况会同相关科(室、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其中有违法事实、违法情节较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立案。

  需要立案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在发现统计违法行为之日起一个月内立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五条 案件立案后,由法制科会同相关科(室、中心)组成两人以上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公正地搜集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十六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及时填写调查报告、《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手续不全、证据不足应补充调查。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下列分工和程序进行:

  (一)根据《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相关标准,拟给予警告、通报或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相关科(室、中心)负责人把关、法制科复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根据《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相关标准,拟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通过相关科(室、中心)内部集体讨论,并报法制科审核后,经案件审议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

  (三)根据《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相关标准,拟处罚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需要给予科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统计行政处分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由案件审议小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拟不参照《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相关标准规定标准进行处罚的,根据赣州市统计局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试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事先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 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体工商户2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分析,填写《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条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复议、诉讼期满后应予结案。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案件立卷归档实行“谁办案谁立卷”和“一案一卷”的原则。

  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由法制科统一立卷归档。各科(室、中心)适用简易程序查处的违法案件,应当在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将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书进行整理立卷,经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后,移送法制科统一归档。

 

附件3

       赣州市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统计依法行政,保障统计行政执法的合法适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行政执法过错是指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统计行政执法活动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统计部门工作人员非上述公务执行职务时,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由各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监察机构承办。 

第四条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统计行政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过错责任:

() 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的;

() 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定依据的;

()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

() 滥用职权实施处罚的;

() 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

() 其它应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 统计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发生执法错误,应当根据其在办案中各自承办的职责,分别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单独行使职权产生的执法过错,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产生的执法过错,由主办人员承担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 按一般程序实施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出现执法过错的法制机构审查人同意办案人员意见的,由审查人承担主要责任,办案人员承担次要责任。统计行政机关负责审批案件的负责人同意法制机构审查意见的,由法制审查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批人审批时未经法制机构提出审查意见而直接提出审批意见或者改变审查意见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审查人在审查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查人承担全部责任。

集体研究决定错误的,由决策人和集体(研究时持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的人除外)承担责任。

   第八条 统计行政人员实施当场处罚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统计行政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产生的执法过错,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条 因办案人员提供虚假的证据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责任:

(一)执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二)对执法过错行为自行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执行上级指示造成过错的;

(四)其他应从轻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故意行为造成过错或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二)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执法过错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应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的确认,由各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提出建议,报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经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监察机构负责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由监察机构行文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经批准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 

第十六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有: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晋职资格;

(三)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给予记大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十七条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后,法制工作机构应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监察机构提出申诉。监察机构接到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十九条 因执法过错发生的国家赔偿,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办案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各级统计部门对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人的追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统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赣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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