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 为保证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赣州市统计局为本行政区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单位,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 统计行政执法责任人。赣州市统计局局长是本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局统计行政执法的决策和领导工作,及对本局落实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和督促责任。
第四条 统计行政执法的具体责任人。赣州市统计局分管的局领导是本局统计行政执法的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
(一)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普及;
(二)对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领导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五条 各科室(队、中心)负责人是本部门统计行政执法的具体责任人。各科室(队、中心)工作人员按各自分工,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做到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到人。
第六条 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责任:
(一)负责有关统计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审核和清理、编纂工作;
(二)参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三)负责行政执法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条 法制科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责任:
(一)负责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
(二)建立和完善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制度;
(三)负责有关统计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报备工作;
(四)负责统计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管理及统计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组织、协调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和本局相关科室(队、中心)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组织完成上级统计机构移送的统计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六)受理、承办揭发或举报的统计违法案件;
(七)组织本局统计违法案件听证会的筹备工作;
(八)负责统计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十)统计方法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一)布置、汇总、上报全市统计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及统计行政执法情况;
(十二)对本局统计执法人员的统计执法情况进行监督,纠正不当执法行为;
(十三)参与本局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各专业科室(队、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责任:
(一)贯彻执行本专业的统计制度,起草或参与制定专业的统计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依法查处本专业的统计违法案件;
(三)承担相关统计数据质量日常检查工作;
(四)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本专业统计数据核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承担局长授权或上级部门委托的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会同法制科查处相关专业的统计违法案件;
(七)综合科除上述执法责任外,负责对外提供、公布统计数字和资料。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共同责任:
(一)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二)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在执法工作中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坚持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四)执法人员对违反执法程序或拒绝、拖延履行职责等其它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条 统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按照《赣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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