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地组织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正确行使统计行政监督权、检查权,实现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升工作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统计监督检查是指各级统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本区域内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情况的监督,以及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
第四条 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统计部门党组统一领导,法规(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进行配合。
第五条 统计监督检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统计监督检查依照统计执法责任制落实统计监督检查责任。
第七条 统计监督检查范围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进行。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共同的上一级统计部门指定管辖。
统计违法行为影响大、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必要需指定管辖的案件,省级统计部门有权决定其管辖。
第八条 统计监督检查事项: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统计政令在本地区执行情况。
(二)本地区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三)上级领导和领导部门移交并要求直接核查的问题与线索。
(四)上级统计部门决定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五)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移交的问题与线索。
(六)举报人署真实姓名,或者举报线索反映的事实具体、有明确的行为人等。
(七)其他应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九条 统计监督检查可采取交叉、联合、专项、“双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统计监督检查应当建立档案制度,准确完整记录问题与线索来源和简要内容、批示指示要求、监督检查过程和内容、监督检查结果,全面整理监督检查文书、收集、调取的资料和材料等。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组建统计监督检查组。
第十二条 统计监督检查组的主要职责:
(一)自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拟定统计监督检查方案,报组织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统计部门领导审定,并由局党组审议。
(二)确定统计监督检查组成员名单,完成人员抽调工作。
(三)收集被监督检查地区的基本情况,有关专业统计调查制度,有关地区名录资料、报送的有关统计数据。
(四)准备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的法律文件、文书,以及设备等。
(五)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前2日,将监督检查时间、人员,以及需要配合事项通知被监督检查地区。
(六)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完成具体统计监督检查任务。不得擅自调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
(七)建立工作日志,指定专人如实记录检查过程,包括检查日期、参加人员、工作内容、问题梳理、次日任务等内容,并由相关监督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八)在监督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督检查报告的撰写。
(九)及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资料、材料汇总、整理工作,并交归档保管机构归档。
(十)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前应当开展专题培训,组织监督检查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方法,明确工作纪律及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统计监督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组长由组织实施统计监督检查事项的统计部门党组审定;副组长原则上由统计法治机构(执法监督机构)或者相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员担任,并接受过统计执法培训。
第十五条 副组长协助组长完成检查组相关工作,必要时经批准代行组长职责。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组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组的全面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负责组建监督检查组,做好人员抽调工作。
(三)组织人员拟定监督检查方案。
(四)根据监督检查方案,组织完成监督检查工作任务,维护执法检查工作正常秩序,协调解决监督检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
(五)在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中,每日召集检查组成员对当日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安排布置次日的检查工作。
(六)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安排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七)指定专人负责收集、保管、整理监督检查中形成的工作资料和材料。
(八)组织撰写检查报告。
(九)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统计监督检查组成员主要由组长从已持有国家统计执法检查证人员中抽调,必要时也可以从专业人员中抽调。
人员抽调应当遵循回避原则,被检查的市、县(市、区)执法人员、与检查单位有利益关系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执法检查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检查组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服从组长、副组长工作安排;
(二)完成所承担的具体检查任务,收集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材料取证清单;
(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四)规范填写、制作、送达监督检查所需的法律文书;
(五)按要求汇报当天检查情况,汇总、整理工作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和材料;
(六)配合撰写检查报告;
(七)完成检查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开展监督检查时,持统计执法检查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条 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统计执法证件,并向被检查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告知来意、监督检查的项目、需要对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和现场配合人员等。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或项目单位监督检查时,被监督检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在现场;未在现场的,被监督检查对象其他配合人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送达《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接受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被监督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被授权人员签字和加盖法人公章。
需要制作《统计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的,应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被询问人对询问内容核对无误后,应当逐页签名确认。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根据问题和线索做好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收集、调取工作。
资料或证明材料应当收集、调取原件;如收集、调取原件确有困难,可提取复印件、影印件或抄录本,由被监督检查对象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认为需要的,可以进入被监督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对相关数据进行检查、核对。
第二十四条 需要先行登记保存被监督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经组织实施统计监督检查事项的统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检查对象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依法搜集、妥善保管。使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
第二十五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被监督检查对象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不配合检查的或者拒绝检查的,应当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对相关问题予以答复并提供所需材料。并使用录音、录像、照相等设备做好全程记录。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确认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予以注明,并录音或者录像。
第二十六条 对于领导干部等违规干预、插手监督检查工作的,或者其他人员影响监督检查工作正常开展的,统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统计监督检查日志中全面如实记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检查、阻碍检查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监督检查组,并做好录音或录像。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时发现统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现场监督检查任务完成时,监督检查组不向被监督检查地区和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需要向被监督检查地区反馈情况的,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的统计部门党组审定监督检查报告后,可以问题整改形式反馈,原则上反馈一次。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统计监督检查中的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洁纪律。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江西省统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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