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市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实施,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2014年12月3日印发)。
4.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23〕17号,2023年11月30日起施行)。
6.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统字〔2021〕78号,2021年11月26日起施行)。
7.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赣统办字〔2023〕35号)。
二、纳入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部门
政府各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以及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市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行业协会,上述单位在我市开展统计调查活动的,应预先报市统计局审查批准。
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部门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履行本部门职责,在我市开展统计调查活动,通过调查表格、问卷、行政记录、大数据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活动,应预先制定相应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已批准执行的国家统计局调查项目、国家部委(局)调查项目、省、市统计局及相关部门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为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部门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分为新建统计调查项目和修订统计调查项目。新建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家部委(局)和我省、市均未开展的新建的统计调查项目。修订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对由本级制定经市统计局批准项目的修订完善、期满后申请继续执行,或对由国家部委(局)制定且经国家统计局批准项目、或省直部门制定且经省统计局批准项目的调整补充。
四、申请
申请审批的新建或重大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单位原则上在项目实施前60日提出申请;申请审批的一般性修订统计调查项目和申请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申请单位原则上在项目实施前30日提出申请。
申请审批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审批项目的部门公函;
2.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须按模板格式如实填报本并加盖印章);
3.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完整的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封面、法律法规规定、目录、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和指标间逻辑关系、指标解释和分类目录等,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包括详细的抽样方案。格式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外网公开的制度或省统计局编印的制度);
4.统计调查项目试点报告(重大重要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提供);
5.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统计调查项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
6.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需提供委托函等相关文件;
7.对外公布的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内容;
8.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的有关会议纪要,部门针对统计工作出台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
其中,申请审批项目的申请表和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内容的电子模板,可从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五、受理审批
1.统计调查项目申报部门按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请审批材料原件一式两份,1份送至市统计局办公室,1份(含电子档)送至市统计局新经济(三新)统计科(材料不规范或者不完整的,直接退回,要求补充完善);
2.市统计局内部进行公文流转,按局领导签批意见,市统计局新经济(三新)统计科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按照要求予以补正;
3.市统计局新经济(三新)统计科组织征求市统计局相关科室意见,进一步审查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如需修改,退回修改完善);按照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原则对统计调查制度的统计范围、统计标准、统计指标、统计方法、资料公布和共享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重复统计问题,并提出数据需求;
4.市统计局新经济(三新)统计科复审;
5.市统计局新经济(三新)统计科提出办理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审定;
6.市统计局新经济(三新)统计科拟定书面的批复意见,并以市统计局的名义函复申报单位。批复意见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
7.申报单位收到复函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文件执行;统计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内容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审批。在有效期内未能组织实施调查的,申请单位须及时向市统计局来函书面说明情况。超过有效期的统计调查项目自动废止,不另行公布。
8.市统计局对已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的执行情况跟踪监督。
六、审批时限
市统计局收到统计调查项目申请单位公文及完整规范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统计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其中,申请单位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受理单位:市统计局新经济(三新)统计科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办公地址:市政中心1号楼3楼1350
联系方式:0797-8991003
通信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8号市政中心1号楼3楼1350市统计局新经济(三新)统计科
邮 编:34100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