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全面发展,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局牵头起草了《赣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zszscqj@163.com。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赣州经开区华坚南路68号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邮编:341000。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
赣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全面发展,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赣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强化保护、鼓励运用、支持创新”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自愿申报、公平受理、公正评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审核项目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资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部门开展绩效管理。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牵头组织开展项目审核工作,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制定资金兑现指南,处理质疑或投诉,线上录入审批数据;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知识产权保护、转化运用、治理能力提升、标准化创新等工作开展,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发明专利实施运用;
(二)地理标志培育;
(三)中国专利奖、江西省专利奖培育;
(四)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部门批准或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
(五)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六)其他知识产权相关事项。
第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创新:主要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明专利转化运用、知识产权贯标、优势示范企业、专利奖、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险等。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质押融资额度超过500万元,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办理质押登记的,还款付息后每件质押登记的发明专利资助资金不超过2万元。每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发明专利转化运用补助: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将发明专利许可赣州市辖区内企业使用,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备案或者登记的,每件发明专利资助资金不超过1万元。每个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知识产权贯标补助:对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
(四)优势示范企业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经费10万元、5万元。
(五)专利奖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第一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地理标志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核准并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七)知识产权保险补助:对参加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资助,每个企业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八)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奖励:新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2年的人员,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上述项目根据上级和我市当年知识产权工作开展实际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可适当调整优化。
第七条 项目经审核后应补助(奖励)总金额超出对应项目年度预算上限的,按照对应预算金额与应补助(奖励)总金额比例进行折算,以此确定实际补助(奖励)金额。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专利权人可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或发明专利转化运用补助资金:
(一)发明专利获得授权且授权公告日在2024年11月1日之后;
(二)发明专利属于首次进行质押登记,或者首次进行许可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通过购买、转让、专利权著录事项变更等方式取得发明专利权的;
(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或许可备案手续的;
(三)同一项目已获其他市级专项资金支持且已覆盖成本支出的;
(四)项目单位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五章 资金的拨付下达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会同市财政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明确规定当年的支持范围、支持方式、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所需提交材料、评审方法等具体事项。每年可供申报的项目,以当年申报指南明确公布的项目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各申报单位、个人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对初审通过后的资助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联合会审,及时将会审通过后的项目及金额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程序办理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据实拨付下达资金。
第六章 资金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完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及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绩效自评报告包括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改进措施、绩效自评结果运用和公开情况等,并按规定报送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按相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者,一经发现,除全额追回已资助款项外,并取消该申请人5年内申请资助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县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也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安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制定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用于推动本地、本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各地、各部门出台的资助政策叠加本办法资助政策后的总资助不得高于该项目总支出成本。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赣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市监联字〔2020〕1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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