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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水库及河道安全警示工作的通知(赣市水利安监字〔2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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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水利局、局属有关单位:
  当前我市已进入主汛期,暑期也将至,各类水库、塘坝等水利工程蓄水增多,溺水事故进入多发期;为防范在水库及河道发生溺水伤亡事件,根据《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并结合我市水库、河道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水库(含水电站形成的水库;下同)及河道安全警示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于5月底前完成对水库(水域)管理范围的安全警示现状进行安全检查,严禁在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游泳和从事其他违法与危险的作业。对县(市、区)水利局直属管理的水库,应重点进行安全检查,并指导、督促乡(镇)和其他单位做好所管理的水库、山塘的安全警示检查工作。对水库、山塘已设立防范溺水警示牌的,应检查警示牌的内容和牢固性等;未设立的,应立即设立。
  2.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于5月底前完成对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安全警示检查。在下列范围内应设立防范溺水警示牌。
  (1)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河段。
  (2)人口活动频繁的河段。
  (3)已进行河砂开采作业的河段。
  (4)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河段。
  (5)正在进行涉河建设施工的河段。
  (6)其他需要设立警示牌的河段。
  已设立警示牌,要检查警示牌的内容和牢固性等;未设立警示牌,应立即设立。
  3.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工作,提高群众自我安全防护意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在开展水法律法规集中宣传和经常性宣传工作的同时,应把水库与河道的安全警示教育纳入其中,作为一种常态化的宣传工作,常抓不懈。
  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及时对上述工作进行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于6月5日前发送至市局安监科邮箱sbajkcl@163.com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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