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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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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的暂行办法

 

87)体综办字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表彰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家做出的突出贡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包括业余体校教练员)。

 

第三条 授予各级体育运动奖章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主要依据他们的比赛成绩,同时,结合他们的政治思想表现、体育道德作风、遵守纪律、学习文化知识等情况进行评定。

 

第二章 优秀运动员奖章等级和授予条件

 

第四条 体育运动奖章分四等:体育运动荣誉奖章、体育运动一级奖章、体育运动二级奖章、体育运动三级奖章。

 

第五条 授予运动奖章条件

 

(一)体育运动荣誉奖章,奖给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的冠军获得者,世界纪录创造者。

 

(二)体育运动一级奖章,奖给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

 

赛、世界杯赛的第二、三名;奥运会田径、游泳项目的第二至八名和当年世界成绩的前十四名;足球在世界杯赛亚太区预选赛中出线和个别项目超世界纪录者。

 

(三)体育运动二级奖章,奖给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的第四至八名;世界青年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的冠军;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创造者(须高于全国纪录)。

 

(四)体育运动三级奖章,奖给获得世界青年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的第二、三名和全国冠军、全国纪录创造者。

 

(五)凡获得体育运动荣誉奖章、体育运动一、二、三级奖章的集体、团体项目设集体奖(颁发每人一枚奖章)。

 

第三章 教练员奖章等级和授予条件

 

第六条 教练员奖章的等级与优秀运动员相同。

 

第七条 授予运动奖章条件

 

(一)运动员(队)取得获奖名次前,直接连续培训该运动员(队)的时间达两年以上的教练员,可根据运动员所创造的成绩,评定相应等级的体育运动奖章。

 

(二)直接连续培训运动员在两年以下,一年以上的教练员,按运动员获奖等级低一级评定体育运动奖章。

 

(三)对在训练方法、手段和技术、战术上有所创新,并取得明显成效,以及在青少年运动员训练中,选材合理,输送率高,基本功扎实,技术提高快的教练员,可根据贡献大小评定不同等级的体育运动奖章。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

 

第八条 申报办法。须严格按照各级奖章规定的条件,经广泛征求意见,由运动员、教练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批。

 

第九条 批准权限。体育运动荣誉奖章由国家体委批准颁发,体育运动一、二、三级奖章分别由国家体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批准、颁发。

 

第十条 体育运动荣誉奖章、体育一、二、三级奖章每年颁发一次。特殊情况下,体育运动荣誉奖章可随时颁发。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十一条 运动成绩必须是在国内外正式的、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得的成绩和竞赛规程规定的名次。打破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和全国纪录,须分别经国际单项运动协会、亚洲单项协会和国家体委批准。

 

第十二条 凡做出特殊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又不完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经国家体委批准,可授予体育运

 

动荣誉奖章。

 

第十三条 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虽已具备授奖条件,但因犯有严重错误,受到纪律处分,应酌情降低奖励等级或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属国家体委。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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