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体群字 [2003] 60号 2003年6月11日)
为认真落实中央8号文件关于“要继续实施援建全民健身设施的‘雪炭工程’,积极扶持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的要求和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2002年第25次总局局长办公会关于“要认真总结‘雪炭工程’实施以来的各项工作,加强规范化、制度化,严格工作程序,建立切实可行管理和运行机制,保证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进一步加强推荐申报、考察、审批工作的计划性、规范化、严格程序,强化(区)体育局责任感,做好工程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加强“雪炭工程”制度化、规范化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做好组织施工作,不断提高“雪炭工程”的社会影响及效益,更好地树立体育彩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良好公益形象,扶持贫困落后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在总结前两期“雪炭工程”实施工作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雪炭工程”实施工作将在总局“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协调、监督下进行,由群体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席会议”主任为总局副局长张发强同志、副主任为中央纪委驻总局纪检组组长王宝良同志,成员为群体司、竞体司、经济司、监察局、办公厅、财务中心等部门的负责同志。
(二)各省(区、市)体育局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领导机构,加强对“雪炭工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二、援助对象
“雪炭工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革命老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资源枯竭和下岗职工较多的地区、受灾受损严重的地区。
援助对象必须具备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发展体育事业,体育工作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并取得较好成绩;当地政府能够提供建设用地并解决援建项目的配套资金。
除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外,援助对象应分别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革命老区一一为中国革命做出过重要贡献;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一一经济欠发达,无力投资建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现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严重缺乏、简陋。本地区具有体育项目和人才优势,但训练条件十分落后;
资源枯竭和下岗职工较多的地区——地方财政困难,投资建设和改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困难较大,现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严重匮乏;
受灾受损严重的地区——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因国家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使公共体育设施严重受损,急需重建。
三、援建项目
(一)建设原则:
“雪炭工程”援建项目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小型多样、经济实用、讲求效用、服务群众”的原则,不搞统一模式。
重点援建县(区)级的公共体育设施。受援地区必须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群众体育和业余训练等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切合实际、工期短、见效快的建设项目,使援建项目切实地为群众开展体育健身和基层开展业余训练服务,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建设标准:
援建项目可以是室内设施、室外设施或室内与室外相结合的设施。无论建设哪类设施,均要建一处较具规模(器材在20件以上)并与环境绿地相配套的全民健身路径园区。
四、援建资金
(一)总局每年在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5000万元用于实施“雪炭工程”。(从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中安排3000万元,从实施奥运争光计划中安排2000万元)
(二)为扩大“雪炭工程”受益面,加快贫困地区体育建设和体育事业发展,体育彩票发行较好的省(区、市)体育局也要从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匹配一定资金。匹配资金数额将根据各省(区、市)上一年度体育彩票发行情况确定。原则上,体育彩票发行越多,相应匹配公益金越多,反之越少。
(三)每个援建项目的援建资金视地区人口数及援建项目情况确定。原则上地(市)级和人口数在80万以上的县为250万元;人口数在80万以下30万以上的县(区、市)为200万元;人口数在30万以下的县(区、市)为150万元。
(四)总局援建资金一次性拨付到有关省(区、市)体育局,由省(区、市)体育局负责按工程进度分三期拨付受援单位。一期在工程开工后的1个月内划拨50%的资金;第二期在工程建筑结构封顶后的1个月内划拨30%的资金;第三期在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的1个月内划拨剩余20%资金。
(五)总局援建资金确定后,不再追加建设资金。援建项目不足资金由受援地区政府解决。
五、申报、审批程序
(一)每年2月底前,总局向省(区、市)体育局下发“雪炭工程”实施工作通知,对申报工作做出具体部署,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名额、匹配资金、申报时间等;
(二)3月底前,受援地区政府向省(区、市)体育局提出申请。省(区、市)体育局在深入了解、认真审核、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受援单位,并以文件形式报总局(文件内容包括:推荐单位的基本情况,体育工作及现有场地设施情况,项目及资金预算,当地政府及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匹配情况等);
(三)4月初,群体司按照总局《关于加强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会同办公厅、经济司、监察局、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等有关部门组成评审组,对省(区、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实地考察单位;
(四)4月至7月,总局以派考察组(每组2—3人)或委托省(区、市)体育局考察的方式对推荐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向总局提交考察报告;
(五)8月,群体司汇总拟援建单位的情况,提出初步方案,报“雪炭工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实施;
(六)9月,总局向有关省(区、市)体育局下发批复件,同时抄送受援地区政府;
(七)10月,受援单位上报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使用批复件、计划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件以及工程设计图、工程资金预算(不含征地费用)、资金来源、项目责任人及联系电话等材料,经群体司审核,对符合要求且具备开工条件的单位,下拨总局援建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省(区、市)体育局负责本省(区、市)“雪炭工程”援建项目工程招标、资金使用、建设项目、建设工期等的监督管理,并要与受援地区政府签订责任书,报总局备案。“雪炭工程”援建项目由受援地区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区、市)体育局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和指导,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总局报告。
(二)受援单位要按照国家对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责任人制,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财务审计等制度。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受援单位要对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负责,保证按时保质完成。
(三)援建项目原则上在一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工的,省(区、市)体育局要向总局报告,说明情况,并按照批复意见执行。工程竣工后,省(区、市)体育局:会同受援单位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报告、经费结算报告、总结报告等报总局。
(四)总局对验收合格的援建项目统一冠以“中国体育彩票雪炭工程×××体育场(馆、中心)”的名称,并准予挂牌。牌匾由受援单位自行制作。
(五)对在援建项目中出现挪用、贪污私分、截留或严重霍浪费援建资金:弄虚作假,虚报材料;监管制度不健全,不认真履行责任;管理不力,造成劣质工程;不按规定比例按时足额划拨配套资金;不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不能按时完成,造成胡子工程或半拉子工程;不按要求上报检查验收、经费结算及援建项目总结报告等情况,总局将对有关省(区.市)及受援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减少以至取消划拨该省(区、市)体育彩票公益金和援建项目。
七、宣传工作
(--)受援单位要对工程建设及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宣传报道,扩大“雪炭工程”的社会影响,推动当地全民健身工作深入开展。
(二)受援单位要将工程建设及群众使用情况等图片和影像资料报总局,以做进一步宣传和存档。
(三)总局利用全民健身新闻宣传委员会和《中国体育》等新闻媒体对每期“雪炭工程”进行宣传报道。以组织记者实施采访的方式对典型工程进行特别报道。
(四)根据“雪炭工程”实施情况,总局将组织制作专题宣传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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