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批准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
二、审批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教练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
(三)射击场地应当符合《射击规则》要求,并由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验收合格;
(四)至少应当设置以下一类射击靶位,数量至少应当达到:气枪类靶位16个;50米小口径步枪、手枪类靶位10个;25米
小口径手枪类靶位10个(两组速射靶);移动靶位1组;飞碟场地1组(双向、多向、双多向任选其一);
(五)射击场必须具备公安部门验收合格的枪库和弹药库,枪弹库必须有专人24小时值班;
(六)枪支弹药的购买、使用、保管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有关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批单位
省级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办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靶场和枪
弹库)、从业人员情况、安全管理制度等。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还应当由其签署意见;
(二)教练员资格证明;
(三)法人身份证明;
(四)射击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公安部门出具的场地及枪弹库验收合格的证明。
五、审批时限
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收到从事射击竞技运动单位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
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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