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员、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操作规范及流程图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二级裁判员、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裁判员技术等级审批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2.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1999]153号,1999年11月22日颁布施行)第二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二)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2.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09〕63号)第二章 审批权 第五条规定:“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第六条规定:“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第七条规定:“总局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八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第九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只限于授予本系统内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第十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总局可以授权其他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审批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
第四章 审核 审批授予 第十九条:审核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第二十条:审批单位应当在收到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第二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单位、等级称号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程序如下:(二)拟授予一级、二级运动员的,在审批单位辖区或系统内(含运动员所属单位)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授予等级称号。
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一级、二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和实施编码的通知》(体竞字〔2009〕92号,发布日期:2009年6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附件一:一级、二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和编码。
5.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10〕18号,发布日期:2010年2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赣州市体育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申办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
2、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
3、经市体育局竞赛处统一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须在本年度办理申请手续,超过本年度不予审批。
4、所在地在赣州市。
(二)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申办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各项条款的规定;
2、运动员必须在取得成绩后的六个月内提出等级称号的申请;
3、所在地在赣州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生产(工作、学习)积极、体育作风好的裁判员、运动员;
(二)达到该等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裁判员、运动员。
六、申请材料
(一)裁判员技术等级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
2.参加由县级体育部门组织的裁判员晋级考试的合格证明;
3.两张一寸近照;
(二)运动员技术等级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向市体育局竞赛处领取申请表格(一式两份),由本人认真填写表格中所规定的内容,粘贴运动员本人小二寸近照(三张),由运动员所在单位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2、上报时须提供有效成绩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份。成绩证明为比赛成绩册、秩序册或获奖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无
十、咨询电话
电话:0797-8403420
附件1
裁判员、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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